作者KkKk126 (kk)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时间Mon Apr 26 23:05:00 2010
债权人之撤销权及其回复原状
I.债务人所为之无偿行为,有害及债权者,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II.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於行为时明知有损害於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时
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III.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於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
不适用前二项之规定。
就先论这三项,
可分别举例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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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狗人有四条腿╮(﹀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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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9.144.75
1F:→ ChrisBear:随便翻本债总的书都会举例啊!何不自己找再问?? 04/26 23:24
2F:→ priorart:自己google吧 04/27 00:16
3F:→ KkKk126:是喔..我看很久都看无 04/27 00:46
4F:推 leochang:作业? 04/27 17:15
5F:推 depravity:看无要别人举例也没用啊 大家常用的也是书上的 @@" 04/28 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