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记了)
看板LAW
标题Re: [消费] 网路购物书籍或影音光碟
时间Mon Apr 26 18:40:53 2010
原文恕删。
就消保法第2条观察
所谓企业经营者是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营业者。
就我个人上课经验而言,对於企业经营者,是用很广泛的认定,
似乎只要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之人(消费者)外,
都很容易成立。
一般上课会提到的争议大部分都是,医生与律师,个人认为律师也是企业经营者啦,
因为提供服务,并且与提昇国民消费生活品质有关。
而网路买卖关系中,似乎可以经销商品为营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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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者的认定的广泛甚至在,甲厂商向乙厂商购进a原料,
而甲以a为材料而制作出A,今,如因a原料之问题导致甲厂商之客户X1~50受损害,
X1~50自可以A商品之消费者自居向甲求偿,为甲得否以a原料之消费者自居向乙求偿??
对a而言,甲的确是【消费】,但甲为【营业者】,故不得主张为消费者。
这例子中的甲,放大来看就超商便当制作部门(超商企业);缩小来看就是创意市集贩者。
所以今天网路卖家是不是企业经营者,应该以是否营业为准。
(发票等,应属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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