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cliou (蛋糕)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想要请问一下
时间Mon Apr 26 13:12:54 2010
所以如果放得是泻药或是其他不会造成生命威胁的药物
我就不会有事吗?
还是说只要不要是会严重伤害到小偷身体的东西都可以(像是泻药之类的)?
※ 引述《hoboks (stop号:)》之铭言:
: ※ 引述《KkKk126 (kk)》之铭言:
: : 想请问一下hoboks大,
: : 不能因是为防止他人先侵犯(偷喝),
: : 所以才放毒,
: : 然後减轻其刑吗?
: : 放毒行为只是想警告宵小一下,
: : 并不是以杀死他们为主要目的啊..
: : 初学法律望前辈多多指点,
: : 谢谢
: 依你所叙述是正当防卫的概念
: 只是台湾学者在讨论正当防卫虽不考虑衡平性
: 但还是会特别区分出绝对失衡的情形
: 原因就出在所防卫的客体 仅仅是财产权
: 立法者对於财产权最不重视了 而对於生命权 重大身体权都是非常的重视
: 所以为了防卫一瓶三十元的牛奶
: 下毒杀死小偷 侵害他的生命权
: 无法主张正当防卫或是防卫过当这点绝对没有争议
: 如果只是弄瞎小偷一个眼睛
: 个人也以为不能让行为人主张正当防卫或是防卫过当较为妥适
: 所以真的想整小偷的话
: 可能就不能找具有毒性 例如老鼠药这种毒
: 而去找泻药 顶多会让小偷拉肚子 还不致於杀死他的药品
: 不然如果小偷真的有甚麽三长六短
: 只要被摄影机拍到下毒过程 或是瓶子上面采集到行为人的指纹
: 行为人铁定逃不掉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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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4.217.43
※ 编辑: abcliou 来自: 140.114.217.43 (04/26 13:13)
※ 编辑: abcliou 来自: 140.114.217.43 (04/26 13:14)
1F:推 boo19900520:还是会有伤害罪的问题吧 04/26 13:28
2F:→ boo19900520:要看你所要保护的财产利益 和小偷遭受到的伤害的衡平 04/26 13:29
3F:推 hoboks:正当防卫基本上不用考虑衡平 04/26 14:21
4F:→ hoboks:但要小心显失衡平的情况 04/26 14:22
5F:→ hoboks:让小偷有重伤以上的伤害个人都觉得已经是显失衡平 04/26 14:23
6F:→ hoboks:如果腹痛整夜 有可能能够主张正当防卫 但同时你自己也为了 04/26 14:23
7F:→ hoboks:是否承担犯罪结果再冒险了 04/26 14:24
8F:→ hoboks:先想想看有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遏止小偷的 真的想不出来 04/26 14:24
9F:→ hoboks:又很想教训小偷 再去尝试下药的方法 04/26 14:24
10F:推 krazymilk:如果是你们自己的宿舍.. 那先确定"绝对"没有摄影机.. 04/26 14:42
11F:→ krazymilk:然後到隔壁县市(越远越好)买饮料 全程请记得带手套 04/26 14:43
12F:→ krazymilk:买饮料时请带帽子遮脸..以防路边监视器拍摄 04/26 14:44
13F:→ krazymilk:一买到饮料後请用袋子封密住饮料(以防头发,皮肤削掉上去 04/26 14:47
14F:→ krazymilk:找个没人的时候把饮料放进冰箱 等鱼上钩~ 04/26 14:48
15F:→ krazymilk:这样应该就没办法证明谁放的饮料了.................吧? 04/26 14:50
16F:→ krazymilk:以上言论存属幻想... 本人一概不负责 o.o 04/26 14:50
17F:推 hoboks:科科 楼上在教唆犯罪喔 喔不是 是教唆做梦:) 04/26 15:18
18F:→ Eventis:随便来个冒失鬼没注意,就给自己找麻烦了. 04/26 15:18
19F:→ hoboks:就背上过失伤害、致死的前科了 04/26 15:20
20F:→ Eventis:坏心一点的话论未必故意而非有认识过失,就哭哭了. 04/26 15:28
21F:→ abcliou:谢谢大家...我只是好奇想问一下没有真的要做 04/26 16:48
22F:→ priorart:这种行为跟正当防卫根本是两回事 04/27 00:19
23F:→ enterpirse:科科..k大可没有教唆下毒啊~~只说带手套、带帽子.. 04/27 08:44
24F:→ enterpirse:不过千万别做,如果放到过期的东西,小偷误吃,食物中 04/27 08:45
25F:→ enterpirse:毒呢? 04/27 0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