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记了)
看板LAW
标题[请益] 回复原状与折旧之吊诡
时间Sun Apr 25 13:17:26 2010
如标题所说,回复原状是损害赔偿的原则(213I),例外於回复不能或显有重大困难
及逾期不回复时(214、215),债权人才能要求金钱回复。
: 第 213 条
: I 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回复他方损
: 害发生前之原状。
: II 因回复原状而应给付金钱者,自损害发生时起,加给利息。
: III 第一项情形,债权人得请求支付回复原状所必要之费用,以代回复原状。
: 第 214 条
: 应回复原状者,如经债权人定相当期限催告後,逾期不为回复时,债权人得
: 请求以金钱赔偿其损害。
: 第 215 条
: 不能回复原状或回复显有重大困难者,应以金钱赔偿其损害。
但回复原状,仅只回复於侵权行为发生时之状态or契约成立时之状态。
所以回复原状时必须考虑折旧。折旧的标准,之前上会计学(初会),有听老师说过
某个政府单位有公布。
假如,一台机车折旧5年,A有一台机车在第6年发生侵权(车祸被撞),
此时A得对侵权行为人主张回复原状,不论谁修,此时机车经修复後花费11元
(10元材料1元手工),此时在诉讼上是会被分开计算的,也就是10元折旧,1元不折旧,
但因为A的车经折旧後价值是0元,所以此时会发生民法216,你只要回复到0元状态即可
,结论是,侵权行为人只要赔偿1元。
以上是个实务上的小知识。
此时会发生一种很吊诡的事,A的确有损害,一台旧车不见了,但经赔偿後,
A什麽都没有拿到,所以【旧】就该死??
所以折旧之计算有无更好的方?? 避免A确实受到损害,却不会因为折旧而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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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0.209.137
1F:推 roura:可不可以找出实务上因为被你说的"折旧"而什麽都没拿到的例子 04/25 13:26
2F:→ roura:(噢,本来要按箭号的,按成推) 04/25 13:26
3F:→ roura:我说错了,这样判的实务判决还满好找的。不过,把会计上 04/25 14:06
4F:→ roura:用来记帐的方法,(这折旧摊提的年限是人为设定的),拿来 04/25 14:07
5F:→ roura:做为判断价值的标准,....举个实例:重建基金有一次处理某家 04/25 14:08
6F:→ roura:基层金融机构,其中有一项资产是公务车,已经过了使用年限, 04/25 14:08
7F:→ roura:所以会计师把它评价为1元(还是0元,忘了),然後卖掉。 04/25 14:09
8F:→ roura:这件事後来搞得有点大条,"政府贱卖人民资产"的说法,听起来 04/25 14:10
9F:→ roura:并不是没道理。(尤其是那辆benz看起来还不错) 04/25 14:11
10F:推 ulycess:这是旧说吧,新说以修理完之後不能增加车子的使用年限,所 04/25 21:39
11F:→ ulycess:以不计算折旧 04/25 21:39
12F:推 hoboks:不能叫行为人去市场上买一台状况相近的车来赔吗? 04/26 12:25
13F:→ hoboks:原则是回复原状 所以买到车後 行为人自己把废铁拿回去 04/26 12:26
14F:→ hoboks:交出买到的那台旧车 那就回复原状了:) 04/26 12:26
15F:→ hoboks:行为人不买就自己去买 之後再把这笔钱跟他要 04/26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