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记了)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轮胎放气
时间Sun Apr 25 00:36:57 2010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 引述《Lan1982 (hi)》之铭言:
: : 爬文的结果 只有一个人问 一个人回答 且那个判决是民国六十几年的
: : 判定为"无罪" !
: : 我有些抱不平 这样的话大家互看不顺眼就能"放气"
: : 而且我想到一个问题 如果因为车子被放气 让我今天无法准时上班
: : 被扣薪 外加额外交通费 或上课/考试失去资格 火车赶不上收假逾时等各种後果
: : 放气的那个人也能无罪吗 又搞不好他会说 我怎麽知道你要去哪里干麻什麽的
: : 我本意也不是故意要让你迟到 是你的车乱停 挡住出入等一堆理由...
: : 虽然放气的人无实质上的损害侵占 却也不是正确的法律途径
: : 想请问有没有比较新的判例 或可以适用接近的法条来遏止这类行为发生?
: 这题很有意思,触犯的罪有354条的毁损罪和302条的妨碍自由罪
: 毁损罪的构成要件要让物品不堪使用
: 空气只是辅助轮胎之效用,本身并无经济价值
: 所以放掉空气不会造成轮胎不堪使用
: 不构成毁损罪
: 至於如果意图让人无法上班而放掉空气
: 能不能构成302的妨碍自由罪
: 302之条文为 私行拘禁或其他非法方式,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 条文中的其他非法方式并非毫无界线
: 同章305条规定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 若其他非法方式的危害性小於强暴、胁迫,处罚却比用强暴,胁迫方式还要重,显然有
: 情轻法重的现象
: 所以302条中的其他非法方式危害性应大於强暴,胁迫
: 就本题来讲,偷偷放掉空气的危害性应该小於强暴,胁迫
: 故不构成302条妨碍自由罪
并不是所有利益都可以成为刑法客体,
刑法所保障的利益称为法益,而这项利益如何认定,
应该以当时的社会文化经济等等外在条件综合考量认定,
刑法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差异在於,
被刑法承认的道德规范称为刑法规范,是较狭义的道德规范,
所以才会有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之说(其实并非所有法律都是道德最低限度)。
今天我放你轮胎的气是不是【有罪】要看刑法值不值得发动,
毁损在於保障物之可回复与否,见【致令不堪用】即可明,
不可回复即属致令不堪用,如把人家小鸟放出鸟笼。
而今,你的轮胎被放气,是不是已经不堪用(不可回复),
再把气打满就好了嘛,固然麻烦,但并非不可回覆,所以尚不达毁损。
302行动自由??
这应该用一目了然法则就可以判断,你个人的行动自由并未被至於某人之实力支配底下,
故不该当。
此段我是以不符置於实力支配之下的要件排除,论点与u大不太相同。
304强制罪
似有可能成立,因302是不符置於实力支配之下,仍并未排除妨害人行使权利,
如同你把人的车锁住,无毁损无置於实力支配之下,但仍是妨害人行使权利,
该项权利应是选择权。
so泄他人轮胎气,应该可以成立304。
另,按民法184I後段 故意以背於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
故意放气,应该算是背於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如原po所说之财产上损失,
但要注意损益相抵民法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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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0.209.194
1F:推 ulycess:302只需剥夺人之自由即可,304手段限定为暴力,胁迫 04/25 11:18
2F:推 awanderer:楼上所言是认为302的手段比304轻吗? 04/25 15:08
3F:→ awanderer:另外 一目了然法则不是这样用的吧 04/25 15:09
4F:→ newrulin:阁下所认为的一目了然是刑诉,但一看即知听起来很俗气, 04/25 15:34
5F:→ newrulin:我认为用一目了然是相同意思的表达。 04/25 15:35
6F:→ awanderer:XD 04/25 17:50
7F:→ ulycess:302无规定手段轻重,但如果以和平手段剥夺自由成立302的话 04/25 19:29
8F:→ ulycess:以胁迫,暴力手段妨害他人行使自由权却成立比较轻的304, 04/25 19:30
9F:→ ulycess:显然不合理,所以以和平手段剥夺他人自由应不成立302 04/25 19:31
10F:推 awanderer:302跟304之间的法条竞合 非法腕力的程度是302>304 04/25 19:40
11F:推 Lan1982:好有研究价值喔~我这门外汉第一时间只想到 e04!下次我换放 04/25 23:23
12F:→ Lan1982:你气 大不了玉石俱焚...遇到事情还是要冷静细寻有利条件 04/25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