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记了)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车祸和解
时间Sat Apr 24 23:24:44 2010
※ 引述《Rakkinen (小雷)》之铭言:
: 过年前小弟开车时
: 为了闪避一辆违规左转车辆
: 而撞上路旁停红灯的机车
: 对方身体上有擦伤 机车受损
: 小孩身上也部分擦伤
: (车上两个小孩一个大人)
: 违规的车辆因为已经离开
: 故处理交通队指称如无证据 那事故责任便在我
: 意外过後几天
: 我已经先付车辆维修好的费用一万五千块
: 也带水果礼盒去慰问
: 现在伤应该好的差不多了
: 对方这几天打电话过来谈和解
: 在话谈的过程中有询问对方要求
: 谈到的和解条件是因为事故就医请假两天
: 所以两天工资1200x2=2400
: 还有精神赔偿
: 请问我精神赔偿要给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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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称抚慰金,上课听老师说,通常抚慰金是不太容易成立。
裁判字号: 51 年台上字第 223 号
要 旨:
慰藉金之赔偿须以人格权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为必要,其核给之
标准固与财产上损害之计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双方身分资力与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种情形核定相当之数额,原审对於被上诉人所受之名誉损害有
如何痛苦情事,并未究明,若仅以上诉人之诬告为赔偿依据,则案经判处
上诉人罪刑,是非明白,被上诉人似亦无甚痛苦之可言,且原判决何以增
加赔偿慰藉金之数额,亦未说明其理由,遽命上诉人再赔偿五千元,自有
未合。
: 因为没有经验
: 想要上来问大家怎麽谈
: 是否可以直接到当时事故处理的交通队谈和解?
跟交通队谈和解??
民事诉讼法第 403 条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条第一项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诉前,
应经法院调解: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医疗纠纷发生争执者。
第 404 条
I 不合於前条规定之事件,当事人亦得於起诉前,声请调解。
II 有起诉前应先经法院调解之合意,而当事人迳行起诉者,经他造抗辩後,
视其起诉为调解之声请。但已为本案之言词辩论者,不得再为抗辩。
按照民事诉讼法,这是属於强制调解事件,但如果他起诉而你为本案言词辩论後,
就直接视为起诉,无须调解,本案言词辩论是指,跟这件交通案件有关的陈述,
换言之,只要他起诉,你只要抗辩应先经调解即可。
所以,这案件调不调解案民事诉讼法,是没有太大差别的。
: 因为我网路上搜寻的结果
: 似乎如果对方有受伤
: 那就必须找调解委员会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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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0.209.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