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记了)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有关宠物死亡的法律问题
时间Sat Apr 24 23:12:10 2010
※ 引述《superds (托福?..这东西能吃吗? )》之铭言:
: 老婆的姊姊去度蜜月
: 将三只宠物狗请动物医院照顾
: 回来後对发表示有一只走了
: 这当中居然也没有电话通知..我们也有留紧急连络人的电话
: 完全没有接到电话
: 只有回来的时候说死了
: 什麽的都不管的把屍体给你
: 请问我需要怎样维护我们的权益
: 请律师告吗?..还是?..
民法第 590 条
受寄人保管寄托物,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报酬者,应以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为之。
这是寄托契约关於受寄人之注意义务,今令姊将该动物寄托於动物医院,故动物医院应
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若该动物应动物医院之疏失致债务不履行(因给付有瑕疵之
积极债务不履行227,依267请求损害赔偿。)
请律师有点,不符合成本效益,那狗是名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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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0.209.194
1F:推 hoboks:请律师发支付命令拼一次 比较符合经济成本 04/24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