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10006487 (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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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刑法 第276条 过失致死罪
时间Wed Apr 21 23:23:15 2010
整理一下
何谓业务,首先应确认其定义和范围:
一 业务之定义(三者兼具始该当)
(1)基於个人社会地位
(2)反覆执行之事务
(3)具有一定之危险性
二 业务之范围(符合其一就该当)
(1)主要业务
(2)附随业务
(3)同种类行为
针对题示,计程车司机假日驾车出游肇事致人死亡,首先检视其业务之定义:
(1)计程车司机具有社会上之地位(职业)
(2)开车是计程车司机反覆执行之事务,即便非执业时期,从事同种行为(开车)亦同。
(3)开车具有危险性。
虽非执行业务时期,但开车仍为同种类行为,视为业务。
结论:计程车司机应负业务过失致死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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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3.61.190.42
1F:推 awanderer:so? 结论就是不要以驾驶为业 04/22 08:45
2F:推 ulycess:不管是学说还是实务,都没有说同种类型为属於业务范围 04/22 10:57
3F:→ ulycess:不然餐厅厨师在家煮菜给小孩吃也算是业务吗 04/22 10:58
4F:→ k10006487:原文中是实务界的看法,真的就是极度扩张业务的范围,所 04/23 03:03
5F:→ k10006487:以引来学术界不少的批判,所以厨师在家煮菜给小孩吃引来 04/23 03:04
6F:→ k10006487:意外真的有可能构成业务致死/伤罪 04/23 03:05
7F:→ k10006487:实务之所以会有如此怪异的见解,个人认为是因为业务过失 04/23 03:07
8F:→ k10006487:致死罪的刑度较重,比起普通过失致死,我国的刑度真的太 04/23 03:09
9F:→ k10006487:轻(两年以下),以至於法官不得不扩张解释业务的范围来弥 04/23 03:10
10F:→ k10006487:补这个错误的立法(刑度太轻) 04/23 03:11
11F:→ k10006487:通说否定同种类行为,黄荣坚老师则认为须有契约关系或有 04/23 03:19
12F:→ k10006487:较高程度的保护义务才可罚 04/23 03:19
13F:→ k10006487:参照 法务部检察司法(80)检(二)1303号函 肯定同种类行为 04/23 03:26
14F:→ k10006487:另参照 刑法综览(2009年版) 林东茂 着 页2-23 04/23 03:36
15F:→ k10006487:本人指导教授戏谑:一日开车 终身开车 一日炒菜 终身炒菜 04/23 03:49
16F:推 awanderer:刑度加重只有特定职业的人被加重? 原罪乎? 04/23 08:46
17F:推 depravity:屠宰场从业人员的过失致死怎麽算 XD 04/23 10:07
18F:→ awanderer:是过失致猪死亡吗XDDD 04/23 10:17
19F:→ depravity:以杀生为业不小心致人於死可以算同种行为吗 (菸) 04/23 10:55
20F:→ k10006487:扯太远了...猪在法律上只能算是物,屠夫如果过失致人於 04/23 22:39
21F:→ k10006487:死,判断标准同原文,不会因为身为屠夫而一概论业务致死 04/23 22:40
22F:→ k10006487:目前实务的见解的确让某些职业冠上原罪,尤其是劳工阶级 04/23 22:41
23F:→ k10006487:所以学说对此强烈批判,我认为也是非常不合理 04/23 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