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mimi (no doubt)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租赁契约/地上权
时间Wed Apr 21 01:47:15 2010
感谢几位版大的热心回应
虽然有些部分不是很懂
但应该就是不行的意思(泪)
我又想请问,
若当初日据时代两造所订下之契约
为代书所做,
并未经民法166-1条之公证或登记
是否仍具有公证之效力?
若没有,
那是否可以土地所有权移转之受让人身分
(曾祖父赠与予祖父,父亲继承祖父遗产)
依民法425条第二项之规定,主张该契约对受让人不存在
要求中止该租赁契约?
民166-1:
契约以负担不动产物权之移转、设定或变更之义务为标的者,应由公证人
作成公证书。
未依前项规定公证之契约,如当事人已合意为不动产物权之移转、设定或
变更而完成登记者,仍为有效。
民425:
出租人於租赁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纵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其租
赁契约,对於受让人仍继续存在。
前项规定,於
未经公证之不动产租赁契约,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适用之。
看到父母亲为这块地烦恼很久
真的很希望能尽快在父亲手头上时帮忙把这件事做个ending
查了很久的法条
但都只能就字面上来寻求解决的方向
不知道背後的适法性
想请板上高手们帮我看看是否可行
万分感激!!
※ 引述《leochang (leo)》之铭言:
: ※ 引述《yumimi (no doubt)》之铭言:
: : 有个问题想请教版上的法律先进
: : 家里有一笔土地在日据时代跟人订下永久之租赁契约
: "永久"有写在契约上吗?
"永久"二字有写在契约上
: 这和"未定期限"不一样吧...?
: 永久就是永久?
: 未定期限是期限尚未决定?
: : 而对方在土地上建有一座不动产
: : 变成地是我们的 房子是对方的
: : 也因为这样 经过几次诉讼都无法处理
: : 变成好几代以来棘手的难题
: : 想请问像这样的"租赁契约"和"地上权"之区别为何?
: 房屋基地租赁权 地上权
: 存续期间 房屋堪用期间 未设限制规定
^^^^^^^^^^^^
房屋堪用期间这个部份我觉得定义很笼统
毕竟不断的修缮都可以延续房屋的使用年限
难道真的要等哪一天大地震把房子震到全毁才能要回土地吗?
或只是成为危楼也算?
: 相邻关系 无明文 准用
: 让与性 原则上否 可
: 权利性质 债 物,须登记
: 地租有无 必要 不为必要
: 设定抵押 否 可
: : 有没有民法增订的833-1之适用?
: 无,同Eventis板友
: : 若无
: : 又可以主张哪一条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 就我的理解
: 法律上真的是没有 @@
: : 感谢版上高手提供宝贵意见
: : 谢谢
: : 推 leochang:我觉得无解耶...对方是合法使用啊...而且承租方可以请求 04/19 09:52
: : → leochang:地主登记地上权,若地主不会同,承租方可以单独申请 04/19 09:53
: : 关於这个部分
: : 我比较想了解的是
: : 虽然两造订定的是租赁契约
: : 但实际上土地的使用权已经是他们了
: : 对方除了在土地上建有不动产
: : 并有将此房屋出租予第三人使用
: : 所以虽未有登记地上权之形式
: : 但已有地上权之事实(还是我没有弄清地上权及租赁之间的区别?)
: : 难道不能以民法833-1条做为类推适用吗?
: : 或是我们能不能反过来单独去做地上权之登记?
: : 如此一来,若真要解决
: : 是否又要自登记日起算
: : 等地上权存续期间逾二十年
: : 再来请求收回该笔土地?
: : 推 hoboks:有收租金吗/ 04/19 10:01
: : 有收租金
: : 但租金非常的低
: : 是依照公告地价的8%下去算的
: : 对方也知道积欠租金两年以上
: : 我们有权可以解除契约
: : 所以这点小钱他们说什麽都会付
: : 推 depravity:公告地价8%不算非常低算守法而已规定最高10% 04/19 20:35
: : → Eventis:这跟833-1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应该是说,本来地上权的设定背 04/19 21:58
: : → Eventis:後都应该会有个负担的原因(债),这条只是指明应该有这样一 04/19 21:59
: : → Eventis:种关系而已,对照449II,可以用以解释当事人意思至少也是在 04/19 21:59
: : → Eventis:工作物存续期间继续的租赁关系. 04/19 22:00
: : → Eventis:否则难谓"地上权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 04/19 22:01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41.41.153
※ 编辑: yumimi 来自: 220.141.41.153 (04/21 02:27)
1F:→ Eventis:会建议如果真的要争执,如隔壁a律师建议,备妥资料亲洽律师 04/21 04:40
2F:→ Eventis:处理,不然反覆这样问,连166-1这条冻到现在还未施行的条文 04/21 04:41
3F:→ Eventis:都像神农嚐百草般尝试的话,也是事倍功不见得有半啊. 04/21 04:43
4F:→ Eventis:425那条基本上是租赁契约物权化的立法,赋予其超越债之相对 04/21 04:46
5F:→ Eventis:性,对抗本来不受契约拘束之人的效力.不过这个在三代之间因 04/21 04:46
6F:→ Eventis:附负担赠与与继承,本身的关系都有将负担一并移转继受的特 04/21 04:47
7F:→ Eventis:性(窃以为曾祖父转给祖父应该没有让祖父不认这契约的意思, 04/21 04:48
8F:→ Eventis:故在此应并同连租赁移转,而继承本身为概括继受,租赁关系当 04/21 04:48
9F:→ Eventis:然一并为父亲所承受),继受土地之人皆一并承受租赁,也就没 04/21 04:49
10F:→ Eventis:有发生需要利用425条法定契约承担的情况,因此也不会用到它 04/21 04:50
11F:→ Eventis:的反面解释,而产生您预期的效果. 04/21 04:50
12F:推 hoboks:不知道a律师有甚麽妙计..之前曾经就听一位民庭法官讲过 04/21 10:36
13F:→ hoboks:在他手上也常遇到这种案子 契约都很难终止 04/21 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