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板


LINE

看板 LAW  RSS
发文字号: 司法院(72)厅刑一字第 910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72 年 10 月 18 日 座谈机关: 台湾台东地方法院 资料来源: 刑事法律问题研究汇编 第 3 辑 278 页 法律问题:甲以驾驶大货车,载运货物赚取运费为业,为从事业务之人。某日甲驾驶      该货车载妻、女前往扫墓,途中车祸,过失致人於死,则甲究应依刑法第      二七六条第一项抑第二项处断﹖ 讨论意见:甲说:应依刑法第二七六条第二项业务过失致死处断。      理由:甲既以驾驶该大货车为业,虽肇事当时非替载运货物唯仍驾该车,         自仍属於执行业务范围,故其驾驶该车过失致人於死,应依该条第         二项论处。      乙说:应依刑法第二七六条第一项单纯过失致失於死处断。      理由:按业务过失致人於死,须以执行业为前题,必因执行该业务过失致         人於死始足当之。甲以驾驶货车替人载运货物为业,驾驶该车虽为         其业务之主要部分,唯肇事当时,既非执行其业务自不得以业务过         失致人於死罪相绳。      结论:多数采乙说。 台湾高等法院审核意见:所谓业务系指以反覆同种类之行为为目的之社会活动而言。      甲既系以驾驶大货车为业,其驾车途中因过失致人於死,即为业务上之过      失致人於死,与其车上所载系货物或人无关。同意甲说。 司法院第二厅研究意见:同意台湾高等法院审核意见。 发文字号: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91 年法律座谈会刑事类提案 第 8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1 年 11 月 06 日 座谈机关: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资料来源: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九十一年法律座谈会汇编(92年7月)第 314-336 页 法律问题:甲为从事货车驾驶业务之人,其於下班後驾驶自用小客车,因驾车不慎, 撞死行人乙,甲究应负普通过失或业务上过失致人於死罪? 讨论意见:甲说:甲应负业务过失致人於死罪责。 刑法上称业务者,指吾人基於社会生活之地位,反覆继续从事之社 会活动而言。甲既以反覆驾驶汽车之行为从事社会活动,不论其系 驾驶自用或其他种类车辆,亦不问其驾车之目的为何,均不失为业 务上行为之性质。 (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十五号、第一 二二四号判决要旨,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二 号判决参照) 乙说:甲均应负普通过失致人於死罪责。 业务上过失致死罪之成立,除行为人系从事业务之人外,尚须其过 失系基於业务上行为而发生,亦即其行为之过失系发生於执行业务 中者,始足构成,被告既非於上班时间执行驾驶之业务,其发生车 祸与其业务自无关连性,自难谓被告系因业务上之过失致人於死 ( 司法院八十年五月十六日 (八十) 厅刑一字第五六二号函、台湾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交上诉字第一○三号判决参照。) 初步研讨结果:采乙说。 审查意见:采甲说。按刑法上所谓业务系指以反覆同种类之行为为目的之社会活动而 言,至於其报酬之有无,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非所问,只须其具有反覆 继续性,即属之。又从事驾驶业务之人,对於驾驶中发生危险之认识能力 ,较一般人为强,故法律上课以较高之注意义务,换言之,其避免发生驾 驶危险之期待可能性较常人为高,故其违反注意义务之可责性自亦较重, 本题职业驾驶人甲既系从事驾驶业务之人,其於下班後驾驶自用小客车, 其驾驶仍属继续反覆同种类之驾驶行为,自不失为驾驶之业务上行为之性 质,其过失自应以业务过失论处。司法院七十九年三月一日奀厅刑一字第 二一六号函、最近最高法院判决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七四号、九十 年度台非字第三四一号) 也均采甲说。 讨论经过: (增列「五、讨论经过」) (一) 最高法院林庭长增福: 最高法院近年的判决见解渐渐趋於一致,采取甲说,但甲说见解并 非到八十九年台上字第六七七四号判决後才持此看法,七十五年台 上字第一六八五号判例即已揭示该意旨:「汽车驾驶人之驾驶工作 ,乃随时可致他人身体生命於危险之行为,并系具有将该行为继续 ,反覆行使之地位之人。因此应有经常注意俾免他人於危险之特别 注意义务。上诉人所驾驶之客货两用车,系以之为贩卖录音带所用 ,其本人并以贩卖录音带为业,故其驾驶该车本属其社会活动之一 ,在社会上有其特殊之属性 (地位) ,其本於此项属性 (地位) 而 驾车,自属基於社会生活上之地位而反覆执行事务,因之,在此地 位之驾车,不问其目的为何,均应认其系业务之范围。上诉人徒以 其时非用以运载录音带,即谓非业务行为,难认有理由。」而七十 五年台上字第一六八五号判例要旨是否在相当程度可解释本题题旨 ,尚请各位发表高见。 (二) 甘教授添贵: 1 业务过失之成立范围,我国早期实务,态度较为严谨,以行为人 之过失,系基於业务上行为而发生者为限。故纵系从事业务之人 ,其过失行为如非基於业务上行为而发生者,仍仅应负普通过失 之责任。目前,或许因为交通事故频繁,最高法院逐步放宽观点 ,且见解慢慢趋於一致。 2 进一步诠释题旨,如题目所言,通常说从事货车驾驶业务,则概 念上行为人是以载货为业?或系以驾驶为业?譬如,计程车司机 ,系以载客为业?或是以驾驶计程车为业?依一般观念,计程车 司机平常驾驶计程车,是以载客为业,非以驾驶为业,但因其载 客为业时,必须要开车,此情形如同驾驶货车一般。又如,早上 经常可在路口看见以小货车载运面包、豆浆至某一定点贩卖早餐 之人,我们不可能说他是以驾驶为业,而系认其以贩售早餐为业 ,如果说其是以驾驶为业,恐怕一般人都无法接受。然而要卖早 点,是不是要开货车?如果开这货车而肇事致人於死,是普通过 失?还是业务过失?如果说货车司机是以驾驶为业务,则货车司 机下班後驾驶机车,请问驾驶机车是不是驾驶业务?如果驾驶机 车肇事致人於死,可否认为是业务过失?可能就有问题。其实, 在最高法院之许多判决、判例中,谈到「业务」时,均认为除主 要业务之外,尚包含附随业务在内。在本题,载运货物是行为人 甲之主要业务,开车是其附随业务。虽判例认为完成主要业务所 附随之准备工作或辅助事务,都包含在内,但此涵义可能过於宽 广。所以个人研究之结果,所谓业务,除主要业务外,其所谓附 随业务,应是指与主要业务具有密不可分关系之附随行为。譬如 ,计程车司机未载客,系自己驾驶计程车出游而肇事致人於死, 因平常其开车行为,也是载客业务密不可分之附随业务行为,包 含於业务过失概念中。由附随行为所发生之过失,也是属於业务 上过失。所以,题目用语「甲为从事货车驾驶业务之人...」 ,很容易引起误会,因甲是从事载货为业之人,驾驶汽车或其他 种类车辆只是其载货业务密不可分之附随业务行为,由此附随业 务行为所引发之过失也包含在业务过失概念中,因此,可以按照 业务过失罪来论处。 3 为避免实务上对此一问题一再发生疑义,如维持最高法院现今一 致之态度,本人亦赞成甲说,建议审查意见理由可修改为「按刑 法上所谓业务,除主要业务外,尚包含与主要业务密不可分关系 之附随业务在内。驾驶人甲除从事载货为业外,其驾驶货车或其 他种类车辆之行为,乃属其附随业务,包含於业务概念之内,仍 系以反覆同种类行为为目的之社会活动。甲於下班後驾驶自用小 客车,不慎撞死行人之行为,乃基於其附随业务之行为所发生之 过失,自应以业务过失论处。」将其认定是基於附随业务行为所 引发之过失,较不易引起争论。 研讨结果:经付表决结果: (应到七十二人,实到六十七人。) 采甲说:三十二票。 采乙说:二十七票。 看来还是业务过失,虽然我认同黄师的见解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5.43.209.137
1F:推 lemondrink:这个要不要m一下啊 常用耶 版主呢?? 04/20 22:31
2F:→ Eventis:老实说当初翻到这见解超惊吓的,这个见解再往前推一步就是 04/20 22:33
3F:→ Eventis:每天大家开/骑车上下班也是反覆进行的必要社会活动,故而上 04/20 22:34
4F:→ Eventis:开见解引用过来就是只要有职业,需通勤,出事就是业务过失. 04/20 22:35
5F:→ Eventis:当然这样有点抬杠,只是那把刀确实也砍很大Orz 04/20 22:35
6F:推 awanderer:业务过失应该是加重执行业务时的注意义务 04/20 22:46
7F:→ awanderer:如果其执行业务的行为於日常生活中出现也算在业务的范围 04/20 22:47
8F:→ awanderer:对行为人来说似乎是稍嫌过重 有原罪的感觉 04/20 22:48
9F:→ Eventis:所以惊吓就是因为有时这比民法执行职务的客观说还残忍Orz 04/21 00:20
10F:→ Eventis:不过民法的残忍和刑法的残忍,对象不太一样就是@@a 04/21 00:22







like.gif 您可能会有兴趣的文章
icon.png[问题/行为] 猫晚上进房间会不会有憋尿问题
icon.pngRe: [闲聊] 选了错误的女孩成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张
icon.png[心得] EMS高领长版毛衣.墨小楼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龙隔热纸GE55+33+22
icon.png[问题] 清洗洗衣机
icon.png[寻物] 窗台下的空间
icon.png[闲聊] 双极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车]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门
icon.png[讨论] 能从照片感受到摄影者心情吗
icon.png[狂贺] 贺贺贺贺 贺!岛村卯月!总选举NO.1
icon.png[难过] 羡慕白皮肤的女生
icon.png阅读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问题] SBK S1安装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旧woo100绝版开箱!!
icon.pngRe: [无言] 关於小包卫生纸
icon.png[开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简单测试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执行者16PT
icon.png[售车]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战33 LV10 狮子座pt solo
icon.png[闲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购教学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产版官方照无预警流出
icon.png[售车] Golf 4 2.0 银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篮汽座(有底座)2000元诚可议
icon.png[问题] 请问补牙材质掉了还能再补吗?(台中半年内
icon.png[问题] 44th 单曲 生写竟然都给重复的啊啊!
icon.png[心得] 华南红卡/icash 核卡
icon.png[问题] 拔牙矫正这样正常吗
icon.png[赠送] 老莫高业 初业 102年版
icon.png[情报] 三大行动支付 本季掀战火
icon.png[宝宝] 博客来Amos水蜡笔5/1特价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鲜人一些面试分享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麒麟25PT
icon.pngRe: [闲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创漫画翻译
icon.pngRe: [闲聊] OGN中场影片:失踪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问题] 台湾大哥大4G讯号差
icon.png[出售] [全国]全新千寻侘草LED灯, 水草

请输入看板名称,例如:WOW站内搜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