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pal0221 (情妃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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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国有财产法第28条与其施行细则第25条之解释?
时间Tue Apr 20 18:39:35 2010
国有财产法
第 三 章 保管
第 三 节 维护
第 28 条
主管机关或管理机关对於公用财产不得为任何处分或擅为收益。
但其收益不违背其事业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国有财产法施行细则
第 三 章 保管
第 三 节 维护
第 25 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处分,系指出售、交换、赠与或设定他项权利;
所称收益,系指出租或利用。本法第二十八条但书所称不违背其事业
目的,系指主管机关或管理机关之组织法规或其主管法律规定,得将
经管之财产提供他人使用;所称不违背其原定用途,系指管理机关依
计画及规定用途使用中,兼由他人使用者。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者,主管机关或管理机关对於
有关人员,应依法查究责任,并责令赔偿损失;其涉及刑责者,应移
送法办。
请问一下诸位版上的法律菁英能否有人可以举个例子或白话一点解释一下
国有财产法施行细则第25条当中以下这段话的含意?
"本法第二十八条但书所称不违背其事业目的,系指主管机关或管理机关之
组织法规或其主管法律规定,得将经管之财产提供他人使用;所称不违背
其原定用途,系指管理机关依计画及规定用途使用中,兼由他人使用者。"
小弟才疏学浅如诸位大德能给予指点一条明路~感激不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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