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anderer (water)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不能没有你"的剧情法律问题, 请指教.
时间Tue Apr 20 18:31:11 2010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铭言:
(部份原文恕删 )
: Plan.A 请该法定父亲依1063条提出否认婚生子女诉讼.
生母应该也可以提出吧?
(还是最原始的法条只有生父可以提出? 还请指教)
: 由於这个"外人的孩子"依民法规定除了可以要求他扶养,
: 其他如继承之类该有的权利一项也不会少,
: 所以有成功的可能性.
: 接着武雄在以1064条第二款来认领小孩, End~
:
武雄应该是依1065第一项来认领
(P.S. 儿女可自行提出非婚生子女之诉确定是日後才修改的条款)
:
女儿若欲提出否认子女之诉,应以法定代理人为之
但若其法定生父母愿意提出该诉讼,似以其名义为之起诉即可
故须由女儿之名义为之时,应系未成年子女与父母间利益相反之情形
应依1086第二项声请法院特别代理人为之
Plan.B 若找不到该对夫妻怎麽办? 或是该对夫妻拒绝提出否认之诉呢?
: 利用1106-1条, 因该夫妻七年来不闻不问, 显有不适任之情事.
: 援引第1094条第三款, 由主管机关提出改定监护人之诉.
: 由於武雄已有扶养之事实, 取得监护权的可能性很大.
:
若法定生父母已不闻不问达七年之久
不能直接援用1106-1声请改定监护人
因在尚未依1094置监护人时,该未成年子女只有父母而无监护人
所以在符合1094第一项所称父母均不能行使对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时
应先依该条法定监护人之顺序,定该未成年子女之法定监护人
所以依法定监护之顺序,是轮不到武雄来任监护人的
武雄想要当监护人只有在监护人不适任时
才有机会依1106-1成为监护人
(不过以上均系在无法提出否认子女之诉之情形,但1106-1是在1063之後修的喔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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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201.146
1F:推 elmotze:感谢~ 04/22 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