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Kk126 (kk)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因果关系
时间Sun Apr 18 17:32:14 2010
累积关系 Ex:
甲、乙两人各自在丙的饮水中下毒,
造成丙饮用後死亡,但各自所下之剂量
均不足以造成丙之死亡。
许玉秀老师曾经提到这题,
她表示甲、乙两人对於造成丙死亡之结果,
缺一不可,
故只能分别适用刑法第271第二项
杀人未遂论之。
我想这应该是基於甲乙两人没有同夥预谋,
那如果甲跟乙说好一起下毒,
也造成丙死亡,
但剂量也均不足以造成丙死亡,
这样要如何论罪?
应该不会也是杀人未遂吧,
如果是这样那还有天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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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狗人有四条腿╮(﹀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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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kKk126 来自: 114.39.145.78 (04/18 17:37)
1F:→ ctbird:那就是杀人既遂的共同正犯阿.... 04/18 18:41
2F:→ ichbinilka:印象中用黄荣坚教授的二阶论解得出来... 04/18 19:38
3F:→ KkKk126:痾..怎没想到正犯.. 04/19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