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phire (Nicht)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请问关於民法定型化契约的一些问题
时间Sat Apr 17 23:21:51 2010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 引述《hoboks (stop号:)》之铭言:
: : 此时车主有办法主张类似606 607的请求权
: : 请求对方负担通常事变的责任吗?
: : 而这条定型化契约究竟在实质上免除了老板的哪些责任? 让大家都这麽爱写?
: 直接引用消保法提供产品或服务应该符合当时科技所能确保之安全
: 消保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普通法
: 基於特别法应优先被引用的原则
: 直接引用消保法就好了(小声讲,消保法是无过失责任主义,怎样都比民法好用...)
: 停车场里面避免车子被破坏或者偷窃实属现今科技所能防止
: 故停车场业者应负赔偿责任
: 讲个题外话
: 像是某些购物商场免费提供的停车位停了之後车子遭破坏购物商场是否应负责
: 就实务来讲认为免费提供的停车位和客人到商场购物有对价关系
: 如果没有停车位客人不一定会到购物商场购物
: 所以免费提供的停车位仍属於消保法规定的服务
: 故购物商场应负责
不太懂这里的争执是什麽,依照交通部交路九十字第000八八三号函,
公告「路外停车场租用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
本停车场仅出租停车位,供车辆停放之用,甲方对停放之车辆不负保管
责任。但可归责於甲方之事由,致车辆毁损、灭失或车内物品遗失者,不在此限。
已经明文规范业者可以不负保管责任,要怎麽主张消保法?
总不可能一方面公布契约应记载事项,业者记载後又让消费者可以求偿。
费解!!
附:消保法第十七条规定
中央主管机关得选择特定行业,公告规定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之事项。
违反前项公告之定型化契约,其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该定型化契约之效力,依前条规定
定之。
附带一提:在上开定型化契约公布前,台湾台北地方法院88年重诉1122号民事判决,
就已经认为窃贼偷车系第三人以外力侵入,难以期待被告对第三人之行为负损害赔
偿责任。
台湾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九四号民事判决,
认附设之地下停车场,依一般通常之人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停车空间,应仅在於提供
停车位,免於违规停车遭罚,尚不包括由提供停车场车位之人防免车辆遭第三人驶
离与车内物品遭第三人取走之责任,及停放於停车场之车辆及其车内物品可能因任
何方式遭窃。
至於得否主张民606.607,要视场所性质而定。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4.8.98.165
※ 编辑: saphire 来自: 124.8.98.165 (04/17 23:46)
1F:推 hoboks:这样看起来实务上的路外停车场 好像又不用负保管责任了耶 04/17 23:33
2F:→ hoboks:那讨论停车场那句 "不负保管责任" 有无效力是在讨论心酸的 04/17 23:34
3F:→ hoboks:因为原本就不用负责了 即使定型化契约无效 原本可能也不用 04/17 23:35
4F:→ hoboks:负责 04/17 23:35
5F:→ saphire:消保法第7条的无过失责任好像很好用,但实务上做法,要求 04/18 00:16
6F:→ saphire:消费者就相当因果关系举证,且将损害的范围限缩在人身,不 04/18 00:18
7F:→ saphire:包含商品自伤,消费者可以主张的范围有限。 04/18 00:19
8F:推 ulycess:我记得我看到的判决跟这个相反,再去查查 04/18 00:36
9F:→ Eventis: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又不妨当事人之间订立更为优越的条款 04/18 12:31
10F:→ Eventis:且本条只是举证责任的转换(参但书),并非当然不负保管责任. 04/18 12:32
11F:→ Eventis:消保法第7条本来就没有推定因果关系,不过这里通常只要做盖 04/18 12:33
12F:→ Eventis:然举证就可以了.而且也非仅限於人身,交易标的物以外的"财 04/18 12:34
13F:→ Eventis:产"还是在第7条的保护范围的.商品自伤之所以多数说不认为 04/18 12:35
14F:→ Eventis:在本条范围主要是这应该归属於履行利益的瑕疵损害,但是如 04/18 12:35
15F:→ Eventis:果依陈忠五老师的看法,商品自伤仍可以对该商品财产所有权 04/18 12:36
16F:→ Eventis:的侵害而为本条所及. 04/18 12:36
17F:→ Eventis:其实这也只是请求权基础的不同(回归契约),非不能主张权利. 04/18 12:39
18F:→ Eventis:实际上诉讼所有有可能成立的请求权基础都可以一并主张,法 04/18 13:57
19F:→ Eventis:官充其量只是会问要怎麽合并而已,如果对数量有意见,引用郭 04/18 13:58
20F:→ Eventis:盃:报告法官,请问,不可以吗? 04/18 13:58
21F:→ saphire:我没说不可以请求阿,只是法官会判败诉。 04/18 22:15
※ 编辑: saphire 来自: 124.8.99.206 (04/18 22:16)
22F:→ saphire:而且原po的前提,是停车场已经明写不负保管责任,无所谓更 04/18 22:17
23F:→ saphire:优越条款存在,且该定型化契约条款仍然有效,那消费者胜诉 04/18 22:19
24F:→ saphire:机率会有多高?令人怀疑。如果真有援引消保法7条,要求停车 04/18 22:20
25F:→ saphire:场负赔偿责任的案例存在,我也想知道 XD 04/18 22:21
26F:→ saphire:我原意也只要表达消保法第7条没有想像的好用,而且该条在 04/18 22:26
27F:→ saphire:实务操作上,是否真的为无过失责任,也不是没有人质疑。 04/18 22:27
28F:→ Eventis:明写不负有两个问题,1是有否订入契约;2是其实和应记载事项 04/18 22:34
29F:→ Eventis:抵触.至於无过失责任,该条是明文的无过失责任,请见3项但书 04/18 22:35
30F:→ Eventis:最後,败不败诉预言就太早了,毕竟举证是否完全,是事实审法 04/18 22:36
31F:→ Eventis:院认定的范围,就请求权基础本身,非显无理由即可. 04/18 22:37
32F:→ Eventis:而订不订入,在原文已经写明是"拿到收据(契约成立)"後,才能 04/18 22:38
33F:→ Eventis:看到是项免责条款,故商人与消费者订的契约是"无免责条款" 04/18 22:39
34F:→ Eventis:因此只有两种解释,1.双方订立无免责条款之契约;2.双方未明 04/18 22:39
35F:→ Eventis:示,依细则15条2项,构成契约内容.依母法11条,若本於对消费 04/18 22:41
36F:→ Eventis:者最有利解释,系前者;本於诚信及平等互惠原则,则亦充其量 04/18 22:42
37F:→ Eventis:是後者举证责任转移的约定.都并非当然排除责任. 04/18 22:42
38F:→ Eventis:又,消保法中商品/服务责任与定型化契约要分开看,消保7的商 04/18 22:43
39F:→ Eventis:品责任是侵权责任的特别法(参民191-1);而定型化契约毋宁说 04/18 22:44
40F:→ Eventis:更着重於契约条款的效果,即在债务不履行(不能/迟延/不完全 04/18 22:45
41F:→ Eventis:)的责任评价.这两个部份稍微分开比较好. 04/18 22:46
42F:→ saphire:谢谢指教,又多上了一课。 04/18 22:48
43F:→ Eventis: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应记载事项,即更可以理解该条项在举证责 04/18 22:50
44F:→ Eventis:任的转换,盖一般债务不履行,债权人仅需证明有此债务及不履 04/18 22:51
45F:→ Eventis:行之事实即可,债务人需自行举证非可归责於己,方得免责;而 04/18 22:52
46F:→ Eventis:是项应记载事项即衡平於此,要求债权人需进一步主张系可归 04/18 22:52
47F:→ Eventis:责於债务人. 04/18 22:52
48F:→ Eventis:又,後面加的判决文,刚好和下一篇推文有关联,相关文献附参. 04/18 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