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ffing (lo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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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益] 车祸事件中 健保费是否得以向对方求偿(案例研究)
时间Wed Apr 14 22:30:02 2010
案例号:最高法院民事判决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号
内容提到下方论述,请教其中的意思是什麽?
意思是指车祸事故中健保给付的部分全部不得求偿
还是超过强制险20万後,依然可以求偿健保给付的部分?
惟按保险制度,旨在保护被保险人,非为减轻损害事故加害人之责任。
保险给付请求权之发生,系以定有支付保险费之保险契约为基础,
与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
求权,并非出於同一原因。
後者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殊不因受领前者之保险给付而丧失,
两者除有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关於代位行使之关系外,
不生损益相抵问题,固经本院着有六十八年台上字四二号判例。
惟该判例系针对保险法而为,
旨在阐述保险人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於加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时,
被保险人即不得再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尚难依该判例而谓除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之情形外,
纵保险法以外之法律有保险人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之权利之规定,
被保险人於受领保险给付後,仍得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次按依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准用同法第一百零三条
规定,伤害保险之保险人固不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於加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惟全民健康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保险对象因汽车交通事故,
经本保险提供医疗给付者,本保险之保险人,
得向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保险人代位请求该项给付。」
全民健康保险法为保险法之特别法,依特别法优於普通法之原则,
全民健康保险法第八十二条应优先於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而为适用。从而全民健康保险之被保险人因汽车交通事故,
经全民健康保险提供医疗给付者,
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人自得向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保险人代位请求该项给付。
而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於该范围内,
加害人或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被保险人之损害赔偿责
任即因而解免,全民健康保险之被保险人对於加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因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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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1.146.37
1F:推 CKun:目前健保局并未向加害人代位请求损害赔偿,为健保亏损主因之一 04/14 23:42
2F:→ CKun:它只有向强制险请求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之赔偿,图利保险业者 04/14 23:45
3F:→ Eventis:健保局一般不要是因为这个要下去的成本更花钱. 04/14 23:49
4F:→ raffing:若如果我是车祸中受伤的人可以向对方请求健保给付的部分 04/15 12:27
5F:→ raffing:吗? 04/15 12:27
6F:推 hotwingking:代位的部份外包就好了呀 那会花多少? 怕是官员不动脑 04/16 05:46
7F:→ Eventis:健保又不是每个都大案,相反的大部分的金额都小不拉叽. 04/16 11:48
8F:→ Eventis:这是每个个案本身都会发生程序成本与实体利益不相当的问题 04/16 11:50
9F:→ Eventis:并不会因为外包而改善,一如也不是每个商业保险都会争讼或 04/16 11:52
10F:→ Eventis:代位一样. 04/16 11:52
11F:推 depravity:养几个法务专门寄支付命令和递状反正不会输产险也不容易 04/16 12:04
12F:→ depravity:倒真的要做还是利大於弊吧 顺便还可以帮法院增加营收XD 04/16 12:04
13F:推 depravity:反正只要定期向各家产险催讨就一次讨一段期间的 XD 04/16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