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inkstraw (一直微笑)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在网路发文是否会造成毁谤?
时间Tue Apr 13 01:09:06 2010
※ 引述《R600 (R600)》之铭言:
: 某位朋友有段备受委曲长达五年的故事
: 这几天他整理一下思绪,
: 突然想为了这段真实故事PO上网路,为自己争个公道
: 他并不要求什麽,只是想要个公道
: 可是又怕如果把这些事情说出来,
: 如果对方告他毁谤那就得不偿失(对方不讲理,却又被告,那很糟糕)
: 所以想上来问问
: 在网路发文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 他如果只是陈述事实,文章中不要加入个人感情
: 并把对方的公司及姓名用昵称方式...
: (EX:林XX 王x明 高x屋公司 或是高xx公司 )
: 这些昵称方式
: 有限定什麽字数之类的吗?
: 第一次在这边问问题,
: 可能叙述不清楚
: 请见谅
法条给你,自己注意真实内容的排除条款
另刑法310条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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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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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陈述属实都能讲喔,你扯到对方的隐疾如医师真的本身阳痿,你也不能讲
你的案件跟公众利益无关也不能讲,也就是单纯你跟他的私人纠纷
如果涉及第三人权益就算公共利益了,像医师品德好坏就算公众利益了
敢开店行医、敢骂脏话阳痿,就要有被评论及坐牢的打算
及刑法311条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你的委屈看有没有关,如对方是色狼会诈骗等可以扯到第三人的权益
你就勇敢的去踢爆,但别扯到私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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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0.19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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