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inkstraw (一直微笑)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诈欺罪一问
时间Fri Apr 9 01:51:01 2010
※ 引述《hsieh0730 (小荣)》之铭言:
: 想请问各位法律先进 诈欺罪的小争议点
: 今天 甲向乙提起 有一投资案
: 是否有兴趣参加 而乙答应 遂将资金交由甲运作
: 事後 请问 乙是否能向甲提起诈欺告诉
有没有合约书?
乙要怎麽证明有给甲钱才能提告诈欺
否则乙是告不成的
例如房东没医师执照,却代行医师执行医疗业务
不止违反医疗法,还可因却缺执照谎称医师、验光师
使人误认,诈欺法条的定义你可以看刑法第32章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要告人也要先查法条,还有凭什麽告人
可千万别学一些白痴用伪造内容去骗检察官诬告。
第339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39-1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费设备取得他人之物者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2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动付款设备取得他人之
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3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
电脑或其相关设备,制作财产权之得丧、变更纪录,而取得他人财产者,
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40 条 (删除)
第 341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满二十岁人之知虑浅薄,或乘人精
神障碍、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识能力显有不足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使之将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
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42 条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
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於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43 条 第三百二十三条及第三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於前六条之罪准用之。
第 344 条 乘他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贷以金钱或其他物品,而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
之重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第 345 条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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