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瞧!这个人!)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请问是否有阻却违法事由
时间Tue Apr 6 01:34:47 2010
※ 引述《sky5845232 ( 噗)》之铭言:
: 各位法律人你好
: 我想请问有关车祸责任的问题
: 案例事实是晚上有青少年打群架
: 因警察追捕
: 两名少年为了逃避逮捕 骑车加速逃逸(未戴安全帽)
: 於巷弄中
: 我的亲戚驾驶汽车在主道
: 两名少年从小巷速度极快的冲出
: 於是发生车祸
: 其中一名少年擦伤 另一名少年目前有生命危险
: 虽然随後的警察有看到当时情况
: 请问实务上无论如何还是会被起诉过失伤害吗?
: 我看了刑法的法条这好像没有阻却违法事由可以适用
本来就没有阻却违法事由存在
这种案例,是要探讨能不能主张信赖原则免除过失责任
: 请问实务上是怎麽处理这种事情的?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0九七号判决
另按汽车驾驶人对於防止危险发生之相关交通法令之规定,业已
遵守,并尽相当之注意义务,以防止危险发生,始可信赖他人亦
能遵守交通规则并尽同等注意义务。若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方
得以信赖原则为由免除过失责任。
论完信赖原则後,再论回避可能性
有信赖原则适用又无回避可能性时,方有免除责任的可能
熊熊想到,是先论回避可能性还是信赖原则啊(最近常会把顺序记错 囧)
E大麻烦一下了
感恩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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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
※ 编辑: CrazyMarc 来自: 123.193.32.84 (04/06 01:42)
1F:→ Eventis:我想,信赖对方为正确的行为应该是事故尚未发生,而对事故未 04/06 11:32
2F:→ Eventis:能预见有正当性,但回避可能性应该在事故发生的当下,能做即 04/06 11:32
3F:→ Eventis:时的回避行为,所以或许讨论的先後似乎依照这个顺序比较有 04/06 11:33
4F:→ Eventis:感觉@@? 04/06 11:33
5F:→ CrazyMarc:的确,个人感觉也是先论信赖原则为宜 04/06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