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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john (固执对我是种虐待)》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 作者: ejohn (固执对我是种虐待) 看板: Gossiping : 标题: Re: [转录]虐杀猫,不该处罚 : 时间: Fri Apr 2 12:29:05 2010 : 非法律背景 但觉得你的逻辑有漏洞 提出几个觉得有问题的点 : 不知能否麻烦原作或是法律背景的人稍微补充说明一下 : ※ 引述《GIFA (卖A片的强尼爵士)》之铭言: : : 要谈法律常识 : : 直接从法律切入最快 : : 从法律整体价值观之 : : 窃盗==>五年以下 : : 毁损==>两年以下 : : 虐杀动物==>一年以下 : : 动物在刑法上价值定位的确类同财产 : : 但生命价值还比钞票低一阶 如各位所见 : : 今天改成虐杀动物只罚钱会怎样?? : : 故事 : : ================= : : NBA很恨甲 决定从甲的宠物下手 : : 一只会和人PK的藏獒!! : : 开始 : : =============== : : NBA偷走藏獒 占为己有==>关五年 : : NBA当着甲的面 射杀藏獒==>关两年 : : NBA拐走藏獒 先用瞬间胶滴入眼睛 再用美工刀进入肛门 : : 喂他吃土 吃个3天 丢到微波炉加热2分钟 : : 再从12楼丢下来 再假装认知那是流浪狗 : : =======>只要罚钱 : : 看出来了吗?? 恶性最重大的行为 却只要罚钱???? : : 那以後偷狗被抓到 狗难免一死 : : 因为被抓到前虐杀 只要说:没有阿 我没有想占为己有 我是要虐待的 : : 如果你不宰掉还把狗照顾好好的 五年徒刑等着你........ : : 我只能说动保法目前规定 以合宪性解释取向 : : 配合我国整体法律价值 完全不可能违宪 : : 即使把一年徒刑拉高 都不过分 : : 至於你说我国窃盗为何这麽重 这又是後话了........ : : 你知道酒驾即使没出事 也可以抓去关吗?? : : 这是一种危险犯的概念 因为这件事情很危险 : : 即使没有伤害到任何人 也要以刑罚阻止这种危险举动 防堵未来的灾难 : : 虐狗 我觉得你也可以当他是危险犯 : ^^^^^^^^^^^^^^^^^^^^^^^^^^ : 这边是原作觉得 但不知道 "危险犯" 是否真能这样定义? : 个人感觉原作举的例子和酒驾在本质上有很大的不同 : 酒驾的行为本身就有直接伤人的危险性 : 我觉得比起来 有人从阳台上把盆栽丢下去 (无论有没有砸到人) : 可能概念上都比较接近 酒驾属於刑法上危险犯之概念,实务上认为系抽象危险犯,学者通说认为系具体 危险犯,此二者最大的差别在於,前者只要行为人满足法条之构成要件时,即便 没有造成实质危险发生,均处以刑罚;後者认为必须就「不能驾驶」部分作个案 认定(许玉秀大法官见解)。 就阳台上将盆栽丢下去之行为,仅系客观上之举动,应端视行为人主观意图为何 ,姑且以故意论,要端视基於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或毁损故意而有不同,坦若无 砸到人,则系为未遂犯,则有杀人罪之未遂犯、伤害罪之未遂犯及毁损罪之未遂 犯,惟依据刑法第二五条第二项规定,未遂犯之处罚须有明文为限,是仅有杀人 罪之未遂犯需要受到刑罚;酒驾之所以处罚乃系实务上太多过失致人於死或伤害 之案件,行为人在喝酒後驾驶动力车辆所造成,所以才立法用危险犯之概念处罚 。 : : 很多变态杀人魔 就是从不尊重动物生命开始 萌芽 : : 所以杀人前 大多有虐待动物的习惯 电影演的多了 相信大家都看过 : 这样的解释难道不会稍微过度扩张了吗? : 那很多案例都是小时候家庭不健全 长期受父母暴力对待导致日後行为偏差 : 这电影也演多了 现实中案例也不会比较少 难道这样也要把这些受虐者视之为危险犯? : 或 : 常言到说谎是偷窃的开始 或是小时候偷东西长大就怎样怎样云云 : 通通都可以因此叫做危险犯吗? : 原作这样解释危险犯和我个人的认知有点不太符合 : 想请问法律背景的人有没有严谨一点的说法 可以稍微简介一下关於危险犯的定义吗? 这部分牵涉到犯罪学的概念,我仅略涉猎一二,基本上犯罪学学者认为犯罪之发 生,以重大犯罪为例,行为人在幼年时期通常属於家庭不健全或有不良纪录,而 若无在早期加以矫治,则通常成年後对於社会上仍会继续犯罪;从早期认为犯罪 系处理惩罚之理论演变到今日认为应先预防矫治更有效用。 如果以美国着名十大杀人魔的案例观察,除了其中一个属於高知识份子(美国校 花杀人魔)外,其他的九名杀人魔都有许多共通点,例如幼年时期有自卑感,对 於支配比自己弱小的动物为乐,或系成长环境非常不良等情形(有兴趣可以去看 《美国十大杀人魔》这本书),而动保法的其中一个立法理由就是认为虐杀动物 的行为如果可以事先受到处罚,并给予适当之处罚,可让行为人知道此行为系受 到法律谴责,进而可能减少他的犯罪意图,倘若不加以处罚,则行为势必有一天 会厌倦虐杀小动物为乐,想寻找新的刺激,即「杀人为乐」。 从刑法的角度而言,动保法本身带有些危险犯的概念去立法,亦即立法者觉得如 果就虐杀动物部分可以事先让行为人受到惩罚,让行为人知道这是错误行为,或 许可以减少日後犯罪之发生。 : 我举真实例子 : : 例如酒鬼蔷薇圣斗(虐猫) 井口真理子案(十字弓射野狗) : : 牠们刚开始觉得动物很讨厌 生命不值得尊重 反正杀动物只要罚钱阿 : : 就疯狂虐待 : : 等到後面 虐杀动物已经不足以满足她们的胃口 : : 就开始要杀人 觉得人跟狗阿猫阿 都一样嘛 都是生命 都没什麽好尊重的 : : 就..................... : : 所以虐待动物只罚钱 这种法律绝对是倒行逆施 : : (要改也是可以啦 那窃盗 毁损可能也要改成交互蹲跳还是罚跑操场...了) : :-- 中略 : 窃盗比较倾向是想要把一个物件从此当成自己的所有物; : 而使用窃盗是为了达到某目的 : 使用了可以达到该目的的某物 且不经原所有权人的同意 : 是这样吗? : 所以原作从动机上解释 认为虐杀者纯粹为虐杀而使用该藏敖 : 并非为了将该藏敖做为自己的所有物 认为如果纯粹的虐杀不予照顾则属使用窃盗 : 是吗? : 这边我觉得有很多 (可能很外行的 XD) 问题 : 首先 从动机上来讲 : 行使 "虐杀" 这件行为算不算一种处置权的表现? : 如果不具有所有权的话 一个人对物件能有多少处置权? : 还是因为原作说文中的人宣称这是流浪狗 所以可以任意处置? : 但这会不会接近无主物先占的概念 最後还是变成心态上有想要取得所有权? : 另外 : 使用窃盗算是未经同意 "偷偷借用" 也就是明知是别人所有物却未经同意使用 : 在这前提下进行虐杀要怎麽避开毁损罪? : 可能一边声称是使用窃盗一边避开毁损他人财物的罪名 然後如原文所述 "只罚钱" 吗? : 如果说主观认定是流浪狗 是否仍符合使用窃盗? : 再者 从结果论来看 : 使用窃盗因为是 "单纯取走他人之物而欠缺为自己或他人所有的意图" : 所以取走之後应该要返还吧? : 假如可以不还还可以声称欠缺为自己或他人所有之意图吗? : 如果我今天突然好想好想要试试看把一只劳力士手表埋起来的感觉 : 我知道某甲有这只表 我趁他不注意把表拿来 小心的包好使它不致毁损 : 然後找个无明显标记的地方挖个洞埋起来 : 这样可以因为 "欠缺占有之意图" 而称之为使用窃盗吗? : 回到原问题 诱拐藏敖并虐杀至死是属於使用窃盗而不是窃盗吗? 所有的财产犯罪行为人主观必须有意图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图为必要, 倘若行为人欠缺本意图,就窃盗罪而言系为「使用窃盗」之态样,法律并无明 文处罚;而套用本例中行为人偷狗是为了虐杀,则应做区分,前行为势必要先 有不法占有之意图而用不法之腕力称他人不知,破坏他人与狗之紧密持有关系 遂就狗重新建立持有关系,後行为又出於毁损故意(暂且不论动保法),将狗 杀之,成立毁损罪,二者间为数行为成立数罪,应依据刑法第五十条数罪并罚 。 : : 文中所举的柺带虐杀案例 : : 你觉得虐杀者会有所有意图 这太超乎常人想像了 : 会吗? 我反而觉得一般虐杀者会有所有意图反而比较合乎常理判断吧 : 虐杀者不就是一种 "玩弄生命於股掌之间" 的心态吗?你确定他们没有所有的意图? : 恐怕较一般人还更为强烈吧? 就算是你文中举的例子 是因为恨主人 : 难道他拐到藏敖时不会有 "落到我手里了吧!" 的心态吗? : 这样还符合 "只是使用窃盗" 的标准吗? 虐杀者对於狗必须要有不法为自己所有之意图,重新建立与狗的持有关系才能 加以虐杀(以本例而言),并没有所谓的使用窃盗,理由同上。 以下全省略 -- 学校 系所 分数 单位 波波表示:波波的入学门槛是很高的 国立台湾大学 医学系 524.32 分 国立阳明大学 医学系 503.54 分 绝对没有谁都能念这回事 波兰医科大学 医学系 482.14 万元 波兰波兹南大学 医学系 479.42 万元 波兰西里西亚大学 医学系 451.62 万元 m m φjeans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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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20.67
1F:推 ejohn:看过一遍了 谢谢您详细的解释 :) 我再慢慢细读一次 感谢 04/03 03:56
2F:推 ejohn:嗯嗯 受益良多 谢谢 很多模糊的观念感觉有变比较清楚了:) 04/03 04:01
3F:推 lighthouse:其实植物也是生命 公开播放北斗爆橘拳应该抓去关?(误) 04/03 07:11
4F:推 RobertAlexy:强暴犯九成有老二 能代表有老二就会变成强暴犯吗 04/04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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