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nhisky (Roy)
看板LAW
标题[请益] 共同持有中,窃盗或侵占?
时间Tue Mar 30 16:06:02 2010
一:
数人共同拥有对物之事实支配监督权,不论各共有人对该物在事
实上之支配管理力是否相等,抑或各有强弱不等之程度,均可成
立共同持有支配关系,而在共同持有支配关系中,支配管领地位
相同之各个共同持有人之间,彼此不告而取之行为,有可能成立
侵占罪,至各共同持有人对於共同持有物之支配管领地位各有不
同时,地位较低者取走共同持有物之行为,可评价为窃取行为。
(参考林山田着刑法各罪论《上册》)
写"有可能成立"、"可评价"
而不写"应成立"、"应评价"
是因为还须考量其他因素吗???
那到底学者通说,在共同持有关系中
共有人之一取走共同持有物,如何判断是侵占还是窃盗??
实务见解似乎是只要有持有关系,就论侵占,
不论是单独或共同持有,也不论共同持有物之支配管领地位高、低??
二:
後来在网路上查到以下这段话,似乎认为只要是共同持有关系
就不会构成窃盗,但却限於"平行对等之共同持有支配关系",
而且论述好像怪怪的???
窃盗罪之成立,系以破坏他人原持有支配关系,并建立新持有支
配关系为要件,是在平行对等之共同持有支配关系中,支配管领
地位相同之各个共同持有人之间,彼此不告而取之行为,均无共
同持有关系之破坏,即与窃盗罪之构成要件有别,应无成立窃盗
罪责之余地。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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