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rryfz (FZ)
看板LAW
标题[请益] 关於继承问题时限问题
时间Mon Mar 29 22:56:28 2010
小弟有去查了一下民法抛弃继承时限问题
民法第1174: 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3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这个知悉的定义好像有点怪怪的@@?
小弟的爷爷刚过世 我家过不久就收到一封有列我爷爷留下2块土地的信(好像叫遗产清单?)_
这样是不是就开始起算3个月时限 但因我爸要继承 所以没差
但问题是我爸的兄弟姊妹(第一顺序) 不知有没有收到这些信
假设没收到是不是就没有开始起算3个月? (虽然葬礼大家都有到)
因为已经说好要让我爸一人继承 但大家好像懒得办抛弃继承(都说反正半年)
那假设我爸的兄弟姊妹也有收到那封信 是不是也是从那时起算3个月??
还是到时接近半年要抛弃继承时在硬凹不知继承就可以 实务上不知道是怎麽处理的= =??
还是3个月内保险一点叫大家快点办呢???
还有我爸的亲哥哥(我阿伯)比我爷爷早过世好几年
所以要抛弃继承的是不是还有我阿伯的2个儿子 代位继承是不是就是这个意思??
希望版上各位解答一下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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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vampirex:知道你爷爷过世时就起算了。 03/30 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