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oodrose (。Midori。)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租屋问题(租约到期,房东不退还押金)
时间Mon Mar 29 15:19:51 2010
与张姓房东租了位於内湖区明园大厦的一户公寓(三房一厅二卫),
租约期间: 98年3月1日~99年2月28日
房租: 每月新台币壹万伍仟元
押金: 二个月(新台币三万元)
※该租赁物为海砂屋,921後已列为危楼,入住时房东并无告知,
是後来透过楼上邻居才知道的!
今年2/28租约到期後,无续约,但我有用ATM汇款缴交三月份房租,房东也无异议
(後来查明,此称为不定期租约);
但因近来地震频繁,大楼楼体十分脆弱摇晃的很严重,大楼外墙剥落,
感觉此房屋非常危险,生命财产没有保障,故急於搬家。
於3月中口头告知房东,自4月起不续租,3/27即会将我的所属物搬走迁出,
请房东准备於当日退还押金。
後来房东於3/26告知,3/27当天不在,故改约於3/28当日一起确认水电瓦斯表後,
退还押金。
不料3/28约定时间14:30抵达大楼管理处,才知道房东交代管理员转达他临时外出。
後来与房东通话,改约当晚21:30。
我们就自行抄表,计算剩余的水电费。
结果是房东太太来到租赁的屋内,说我们没有提早一个月告知,故要扣押金一个月。
我觉得不合理,请他将扣除水电瓦斯後的金额,共28,316元归还於我,
房东太太坚持要扣至少半个月押金。
後来找房东先生(签约人)谈,他乾脆避不见面关起大门。
於是有请警察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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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事情的经过,请问法律上我能讨回剩余的28,316元吗??
烦请大家帮忙,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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