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eh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当舖得否向盗赃遗失物被害人请求价金?
时间Sat Mar 27 22:11:15 2010
这是我在报纸上的法律信箱看到的案例
某甲的笔电被偷了
逮到小偷後得知笔电已经被小偷拿去典当了
某甲前往当舖欲取回时
对方告诉他必须先偿还价金才能还给他
他质疑当舖不是应该算收受赃物吗
怎麽还可以向他请求价金?
後来律师回覆说他是可以无偿向当舖取回的
如果对方仍不返还的话 他可以起诉请求等等
不过根据民法第950条
当舖可以算公共市场吗?
先撇开是否善意不谈(因为案例中没有提到)
排除当舖的理由是因为当舖只取得质权而非所有权的缘故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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