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一定要配温开水)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审理范围!?
时间Thu Mar 25 08:52:13 2010
※ 引述《hoboks (stop)》之铭言:
: : ◆ From: 61.217.26.226
: : 推 hoboks:应准 03/24 23:22
: : 推 JackeyChen: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286号判决 原则可以 03/25 00:09
: : → JackeyChen:但要仔细看判决要旨喔 科科 03/25 00:09
: J大找不到你的那个字号
: 提供另外一则
: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34号判决
哈 昨天我笔电的资料库找得到 现在的电脑倒是找不倒
(而且还把裁定说成判决 XD 果然睡觉前是迷糊的)
不过以下这个判决要旨 几乎就是原来我说的那个裁定的复制贴上
仅供参考
裁判字号: 98年台上字第762号
案由摘要: 损害赔偿
裁判日期: 民国 98 年 04 月 30 日
资料来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书汇编 第 58 期 63-67 页
相关法条: 民法 第 179、184、197 条 ( 74.06.03 )
民事诉讼法 第 477、478 条 ( 96.12.26 )
刑事诉讼法 第 487 条 ( 96.12.12 )
要 旨: 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为请求回复其损害,得於刑事诉讼程序附带提起民
事诉讼,为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所明定。而不当得利系以无法律上
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为成立要件。如受损害之人之受损害,
系由於受益人犯罪所致,则受损害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返还不当
得利,以回复其损害,自非法所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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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13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