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stop)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审理范围!?
时间Thu Mar 25 00:28:27 2010
※ 引述《Madikians (是不是要这样下雨)》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审理范围!?
: 时间: Wed Mar 24 23:06:49 2010
:
: 先承认标题下的不是那麽好...
:
: 找了很久的判决...一直都没有结果...
:
: 刑事附带民事在刑诉第487条第1项规定,
:
: 是已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於刑事诉讼程序得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 对於被告及依民法负赔偿责任之人,请求回复其损害.
:
: 想问的问题是,若侵权行为已经罹於时效...
:
: 改以不当得利请求,法院是否应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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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61.217.26.226
: 推 hoboks:应准 03/24 23:22
: 推 JackeyChen: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286号判决 原则可以 03/25 00:09
: → JackeyChen:但要仔细看判决要旨喔 科科 03/25 00:09
J大找不到你的那个字号
提供另外一则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34号判决
按损害赔偿之义务人,因侵权行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损害者,於前项时效完成後,仍应依关於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项定有明文。该规定系考量损害赔偿义务人,如因侵权行为而受利益,致被害人蒙受损害时,除使其有侵权行为之请求权外,仍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其利益,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请求权竞合关系,不使被害人因侵权行为求损害赔偿请求权罹於时效而受到影响。是以,受害人依本条项规定向义务人请求损害赔偿者,除义务人系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债务人外,另须具备不当得
利之要件,并适用其法律效果,即应符合(一)义务人受利益、(二)被害人受有损害、(三)损益间须有因果关系存在、(四)无法律上之原因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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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兽传说) 看板 ask
标题 [请问] 吹风机插头一直不拔会不会怎样
1F:推 eggimage:= = 建议千万别这样做..上次有人这样 结果占用一个插座..10/26 08:05
2F:推 WhatCanIDo:楼上..然後呢@@10/26 08:07
3F:推 eggimage:就少一个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4F:推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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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
5F:→ windfly00:学你专嘘别人得文章闹版话语...废文 05/15 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