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atshiau (百P)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被恐吓去杀人
时间Wed Mar 24 21:57:48 2010
※ 引述《n123456n (米修)》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版上大大
: 假如甲以乙的妻儿生命当作威胁
: 跟乙说:你如果要你的妻儿生命安全
: 那你就把丙杀掉
: 後来乙为了保全妻儿生命
: 只好把丙杀掉
: 那麽甲是该当 恐吓罪?强制罪?教唆杀人?还是三者皆有
: 因为乙是杀人罪是无庸置疑的
: 那甲的刑责呢?
题意有点不清楚,威胁的程度为何?那就姑且假设在最极端的状态下,乙之妻儿在甲手上,
甲喝令乙将丙杀死,否则杀其妻女
乙的刑责的部分:
不成立紧急避难,因为生命法益无法衡量,不能为救百人而杀一人,因此应该为避难过当,
仍成立杀人罪,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
依部份学说则依无期待可能性因而阻却罪责,不成立杀人罪(这是少数说)
甲的部分:
甲因为对乙之杀人行为有支配性,乙在本案中其实只是甲的工具,依犯罪支配理论甲对乙
具备意志支配,故甲成立杀人罪之间接正犯
又依通说间接正犯为较高之不法形态,故吸收教唆犯,只成立间接正犯
故甲应该是恐吓危安,强制罪和杀人罪之间接正犯三罪想像竞合,不过应该还有另外的见解
,杀人罪之间接正犯吸收强制罪,和恐吓危安想像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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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43.209.137
1F:推 visorkk:乙部分的过当不能免除 只能减轻 (林山田) 03/29 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