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ublecross (南阿里)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车祸私下和解书
时间Tue Mar 23 21:54:59 2010
既然你们的调解条件是依对方开出的一口价
你也要求对方配合你,到乡镇市公所制作调解书吧!
因为你们私下的和解,如同版上其他先进所言,对方的告诉权仍未丧失。
告诉权的丧失是要超过6个月或告诉後撤回告诉。
这也是个办法啦!
只是,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第1项、第2项分别规定:
「调解经法院核定後,当事人就该事件不得再行起诉、告诉或自诉。」、
「经法院核定之民事调解,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经法院核定之刑
事调解,以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一定数量为标的者,其调
解书得为执行名义。」
第1项是对你的保障,直接规定对方不得再行告诉,这样一来,你的前案记录表
才不会出现一个「过失伤害」记录。
第2项是给对方的保障,如此,如果你不是现场交付5万元,对方可以直接对你
声请强制执行。反之,如果只是一张「和解书」,对方还是得透过非讼或诉讼程序
取得执行名义,才能对你执行。
所以,除非你们双方都非常有诚意,否则的话,强烈建议你透过乡镇市公所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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