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一个让我觉得无能为力的状况
时间Thu Mar 18 04:03:36 2010
※ 引述《YuJi0803 (Nu-Revolver)》之铭言:
: 简单的说,
: 就是我闪光的父亲当初因为很信任闪光的姊夫。
: 於是就把名下唯一一间的房子过户给她姊夫,
: 而且没有做履约保证,甚至任何的保护措施。
: 这几一两年间,因为某些缘故,
: 所以闪光的父亲跟姊夫处得很不好,
: 甚至要胁闪光父亲说:
: 不开心你就搬出去,房子现在是我的。
: 最近我家闪光她姊夫谈判,
: 她姊夫说透过代书跟我们说:
: 拿二十万出来,就把房子还给你们。
: 但是我最担心的是,
: 即使闪光家里再拿出二十万给她姊夫,
: 她们家也没办法拿回房子,
: 请问各位大大们,
: 有没有什麽办法帮忙我,
: 让我解决闪光面临的难题。
过户原因为何?赠与?买卖?借名?
如果是赠与除非有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项各款是由符合
其中一个,才可自知悉原因发生起一年内撤销赠与。否则无
法要回该不动产。
如果是买卖,则看对方有无交付价金决定,不过我想这部分
应该不可能是,所以暂不讨论本部分。
最後如果系借名契约,实务於94年台上362号判决指出
,如无脱法行为存在时,则该借名契约有效,此时虽然不动
产系登记於出名者之名义之下,则实际不动产之所有权仍归
属於借名者身上,简单说就系该出名者即姐夫仅系形式挂名
,并无对於该屋有实质权利。
另实务上虽然出名者对於该不动产虽无处分之权限,惟若出
名者以其名义将该不动产买给善意第三人时,此时会依据土
地法第四十三条及民法第七五九条之一规定,买受人仍可善
意取得该系争不动产之所有权。此时针对出名者因此获得之
不动产卖款部分应返还给借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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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嫂子 叫我胡子就好了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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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 我会很有礼貌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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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书局-你所不知道的关二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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