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iung (*我们要快乐*)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和未成年女生发生性行为是否违法
时间Wed Mar 17 11:29:45 2010
※ 引述《c615 ()》之铭言:
: 最近我和别人对於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
: 16岁以下是一定违法
: 但是16到18岁之间呢?
: 是否违法?
: 我看刑法的强制性交罪里面的未成年人
: 是指16岁以下的人
: 而我所指和16到18岁之间的女性发称性行为的前提为两情相悦
: 那假设上了一个17岁女孩
: 但是被他妈妈知道
: 它要去告但是这女孩说是他愿意的
: 那是否成立
: 因为下面有写说未满18岁是告诉乃论
: 而在被害者不认为被害 但是他的监护人这样认为
: 这样是否成立?
这问题常常有人误解
若你说的"下面写说未满18岁是告诉乃论",是指刑法第229-1条:
对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罪者,或未满十八岁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条之罪者,须告诉乃论。
请看清楚,他是说"未满18岁之人犯227条之罪",是说加害人未满18岁,不是受害人
况且他的要件是"犯227条之罪",例如17岁的甲与15岁的乙合意进行性行为
此时甲触犯227条,但依照229-1,此罪必须告诉乃论
此时受害人就算不愿意提出告诉,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独立提告
但是,227条最多就是规定到16岁,若你合意性行为的对象已经17岁
你根本没有违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罪名
既然不犯法(不触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何来告或不告的问题?
但不代表你没有违反刑法中其他罪章中的罪名,例如:和诱罪,要依照个案事实而定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8.33.220
※ 编辑: Asiung 来自: 220.138.33.220 (03/17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