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var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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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管辖] 这样的支付命令 要跟那个法院声请??
时间Tue Mar 16 16:04:55 2010
事实经过: 支票发票人住A
背书人住B
支票付款地在C
问题:请问这样的支票支付命令,要跟A还是C法院声请呀?
发文字号: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93 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 第 26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3 年 11 月 25 日
座谈机关: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资料来源: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93 年法律座谈会汇编(民国94年5月版)第 114-115 页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 20、510 条 ( 92.06.25 版 )
法律问题: 某甲於民国 (下同) 九十二年九月十日,於桃园县某地,受某乙、某丙 (
某乙之住所於嘉义市、某丙之住所於台南市,二人於桃园县内均无住居所
) 二人共同殴打,致受有伤害,遂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具状向台湾桃园
地方法院声请依督促程序发支付命令 (主张支出医药费十万元、看护费用
二十万元、精神慰抚金五十万元)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有无管辖权?
法律问题:某甲於民国 (下同) 九十二年九月十日,於桃园县某地,受某乙、某丙 (
某乙之住所於嘉义市、某丙之住所於台南市,二人於桃园县内均无住居所
) 二人共同殴打,致受有伤害,遂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具状向台湾桃园
地方法院声请依督促程序发支付命令 (主张支出医药费十万元、看护费用
二十万元、精神慰抚金五十万元)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有无管辖权?
讨论意见:甲说: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条规定:「支付命令之声请,专属债务人为被
告时,依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或第二十条规定有管辖权之法院
管辖。」,而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共同诉讼之被告数人,其住所
不在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各该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辖权。但依第
四条至前条规定有共同管辖法院者,由该法院管辖。」,因第五百
十条系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时增列「第二十条」共同管辖之规
定,并未排除第二十条但书之适用,而本件依同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规定:「因侵权行为涉讼者,得由行为地之法院管辖。」,故依第
二十条但书之规定,台湾桃园地方法院系行为地之法院,故有管辖
权。
乙说:依第五百十条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增列「第二十条」之立法理由为
:惟债务人如为多数,而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域内,依法得对
之提起共同诉讼者,应由何法院管辖,易滋疑义,爰增列「第二十
条」共同管辖之规定,俾利适用。故前开增列第二十条部分,系针
对得对之提起共同诉讼,由何法院管辖之疑义所为,并非扩大将同
法第四条至第十九条之特别审判籍之规定亦一并纳入 (即第二十条
但书之规定,应不包括在内) ,否则第五百十条之专属管辖即失其
意义,故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对於本事件并无管辖权。
初步研讨结果:多数采乙说。
审查意见:采乙说,乙说理由最後一行第一句「第五十条之」应更正为「第五百十条
之」。
研讨结果:
(一) 增列丙说:桃园地方法院有管辖权,且属专属管辖。
(二) 经付表决结果:实到六十四人,采甲说四十三票,采乙说十七票,采
丙说二票。
提案机关: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九十三年法律座谈会提案民事类 第二十六号)
这样到底要采甲说还是乙说呀,越看越模糊了!
支付命令高手拜托教一下,拜托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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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1.103.94
1F:→ doublecross:文中的事实,是A管辖。这个决议采甲说,由桃园管辖。 03/16 21:45
2F:→ charmas:看债务人住哪里(一般是以户籍地),就像那个法院声请。 03/17 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