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wa1217 (哇哈哈哈)
看板LAW
标题[转录]Re: [讨论] 非法取得证据没用
时间Wed Mar 10 16:38:22 2010
※ [本文转录自 SET 看板]
作者: Asiung (*我们要快乐*) 看板: SET
标题: Re: [讨论] 非法取得证据没用
时间: Wed Mar 10 13:18:10 2010
※ 引述《andyliu1984 (木奉王求)》之铭言:
: 昨天计挥被关那段也太快结束了吧!
: 不含广告可能不到5分钟吧!
: 好歹也让全哥知道请几个小弟去拘留室请计挥吃一顿好吃的!
: 真是一点都不过瘾啊!就这样草草结束!
: 当中计挥律师有提到: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当证据!
: 这样是说一定要警察机关或是是司法机关取得的证据才有用吗?
: 一般人录的都不能当证据用!
: 这样民众要检举或蒐证不是更加困难了吗?
: 补充一下:
: 现在由民众举证的东西很多吧!
: 例如:乱丢垃圾、狗大便不清、汽机车排放黑烟、贿选...等
: 这些几乎民众举证占了大部分!也都是偷拍的!
: 不可能跟违规的人说我要拍照了吧!
: 难道这些也都没证据力吗?
所谓违法取得得证据不能当作证据,这是指刑事案件而言
至於排放废弃、乱丢垃圾等等,原则上并没有这种限制
贿选案件,之前就有案例,自己偷录音,虽然有录到贿选的内容
但因为"偷录音"本身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当作证据
不过,也不是说偷录音就一定是违法行为,只能说"通常"会构成违法行为
例如配偶(在此强调,限於配偶)为了抓奸的私下录音
实务上认为不是"无故"(因为是为了自己的家庭)偷录,不构成违法(可参照刑法315-1)
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但若是不相干的人偷录,交给配偶,这样的证据可能就会有瑕疵
其实,不管是国家或人民的蒐证行为,若属於违法行为的话
原则上应该认为这种证据是有问题的
以前没有这种观念时,造成国家滥用权力蒐证(无搜索票就搜索,无拘票就抓人)
对於人权造成莫大危害,因此才有现在这种排除证据的观念
亦即,现在国家在蒐证时就会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即使拿到证据也会被排除
人民的蒐证也是基於类似的概念
最後,其实不是说违法取得的证据就一定不能用,只是通常不能用而已,还是要看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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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ndyliu1984:了解了!原来是这样子喔! 03/10 13:28
2F:推 spring0309:推 看三立长法律知识 因为三立给错的法律知识我们去找 03/10 13:58
3F:→ spring0309:出正确的 印象超深刻 03/10 13:58
4F:→ monster:三立国的法律跟台湾现在的法律不太一样唷!依编剧写的为准 03/10 14:14
5F:推 JAYW:所以之前他们去志辉家偷帐册,偷到也不能当作证据吗?? 03/10 14:55
6F:推 iceafu:真的觉得可以开个法律常识节目来探讨天下父母心的超多BUG.. 03/10 15:52
7F:→ iceafu:可能还比本剧好看 03/10 15:52
8F:→ iceafu:感谢原PO专业解说:) 03/10 15:53
9F:→ kao830:是嘛 怎麽跟我念的书不太一样哈哈 03/10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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