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高点网路VIP七折丛书代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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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自行逮捕口头生命威胁现行犯疑问
时间Wed Mar 3 11:24:23 2010
※ 引述《hoboks (高点网路VIP七折丛书代买)》之铭言:
: 标题: Re: [问题] 自行逮捕口头生命威胁现行犯疑问
: 时间: Tue Mar 2 09:26:04 2010
: → swn:建议区分 法实然面、法应然面、现实面 来论述才恰当 03/02 10:28
: → swn:逮捕现行犯现行要件适用结果,跟理论上宜如何限缩 不宜混淆 03/02 10:29
: → swn:另外,行为过当和未过当,论述上也不宜夹缠 03/02 10:31
在法律版就只能用法律的语言是吧
那我只好再重新论述一次
单就刑事诉讼法88条来看
似乎法律允许对任何的犯罪
只要该犯罪行为依据外在情况显而易见的据有犯罪嫌疑
且符合「现行犯」与「准现行犯」之构成者
任何人即可拥有逮捕权限而进行逮捕
至於该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种类、轻重、犯罪所生之危害及未来可能处罚
并不在考虑之列
次按刑事诉讼法90条规定
第 90 条 (强制拘捕)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脱逃者,得用强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
之程度。
虽然增加了比例原则的限制
但此一限制似乎针对逮捕後的「逮捕手段」而设
并未就逮捕权限有无亦须就比例原则做审查
但考虑到现行犯逮捕对於受逮捕人
会剥夺其人身自由、过程中其他权利受到侵害
甚至此一逮捕过程事前往往没有经由「专业人员」及「缜密审查程序」等的把关过成
一律承认任何人对於「现行犯」及「准现行犯」均可施以逮捕
似乎过当
综上所述
应综合考量该犯罪事实的意义
未来可能的刑罚或保安处分的强度
以及侦查的困难性後
判断立刻的逮捕是否「不成比例」
特别是在显然不成比例时
原则上应否定有逮捕权限
例如 行为人仅偷10元原子笔
而在现行犯依其所表现在外的客观行为判断并没有逃亡之虞
通常也没有迳予逮捕的必要
此外 在明确知行为人知道行为人身分情况下
(例如为旧识 或被逮捕人因驾照或其他证件暴露身分)
通常亦应否定逮捕权限
除非藉由逮捕能阻止侵害继续实现 阻止损害的发生
参考资料
杨云骅 现行犯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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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原波的问题
如果不能依现行犯逮捕 又或是逮捕行为过当 把人揍得像猪头
在刑法上的评价
强制罪或是伤害罪构成要件已该当
接下来就是要找阻却违法要件
万一不能依刑诉88条主张
那反而就成立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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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yahoo?:请问,我都把插头插着不拔,这样OK吗?
推 eggimag?:= = 建议千万别这样做..上次有人这样 结果占用一个插座..
推 WhatCanID?:楼上..然後呢@@
推 eggimag?:就少一个插座用 很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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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
1F:推 hcya:逮捕牵涉的应为刑法302的剥夺行动自由罪 而不是304的强制罪~ 03/04 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