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高点网路VIP七折丛书代买)
看板LAW
标题Re: [刑事] 刑法-358.359条 与恐吓罪
时间Sun Feb 28 10:14:33 2010
先帮备分
印象中原本的讨论是
男朋友分手後欲逼女友出面
所以以改密码作威胁
本文不排除与我之前看到且被砍的那篇文章相关
否则一天到晚有人偷改人家密码 听到要被告又改回来
而我ㄧ开始被之前的原文蒙蔽
嗣後原文的作者又说 是因为不满女友不出面
以此当手段逼他出面
这种动机与故意蛮恶劣的
若受到刑事制裁 我只能说不意外
所以这次我决定不再为虎作伥 先帮备份
希望原作者与我昨天友版看的文章无关联
且不要再乱砍文章
※ 引述《paufan (泡饭)》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PttLifeLaw 看板]
: 作者: paufan (泡饭) 看板: PttLifeLaw
: 标题: [刑事] 刑法-358.359条 与恐吓罪
: 时间: Sun Feb 28 02:13:45 2010
: 问题:
: 第 358 条 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而
: 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 。
: 双方互相告知线上游戏帐号密码,并说好帮忙练功
: 同上,版主自愿告知讨论版之帐号密码,并说好帮忙行使管理版务
: 没有说明帮忙的期限,但在事後翻脸,以刑法358条告诉之
: 是否成立??
: 第 359 条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於公众或
: 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同上条案例,其中一方,更改了密码,但在被对方知悉告知後将密码改回来
: 是否成立刑法359条?
: 是否该列举损害於公众或他人之事证才算成立?
: 另外,关於恐吓其构成要件:
: 须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
: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 「加害之客体」则为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采列举制)。
: 「恐吓」,将上述不法害恶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产生恐怖之心理状态。「他
: 人」,恐吓特定之一人或数人。
: 「他人」,指恐吓特定之一人或数人,
: 如其中一方,传了简讯"爱玩!?把你角色砍掉看你怎麽玩!"给对方
: 对方回电询问,发简讯者解释,只是一时情绪不稳随口说说
: 亦或者 "我会要你付出代价!","我要改你密码"...等言词
: 是否构成恐吓之要件??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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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yahoo?:请问,我都把插头插着不拔,这样OK吗?
推 eggimag?:= = 建议千万别这样做..上次有人这样 结果占用一个插座..
推 WhatCanID?:楼上..然後呢@@
推 eggimag?:就少一个插座用 很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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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137.68.9
1F:推 paufan:那篇是我朋友所po,在我要求下叫她砍掉 02/28 12:41
2F:→ paufan:因当事人是我,所以,描述大多有点跟事实有所出入 02/28 12:42
3F:→ paufan:不过,在当时所提的改密码动机,纯属个人误解的样子 02/28 12:44
4F:推 dreammoon30:他又砍掉了(笑) 03/02 22:48
5F:推 paufan:不多做评论,走司法程序吧~我会实话实说 03/02 22:50
6F:推 dreammoon30:不是没给过你和解机会 结果你是用说谎态度来欺骗版友 03/02 22:54
7F:→ dreammoon30:不会觉得很过分 而且对不起版友吗? 人要知道羞耻 03/02 22:54
8F:推 paufan:我文中单纯论述我如何取得帐号密码 03/02 22:55
9F:→ dreammoon30:需要我贴备份上来吗? 继续说谎阿 03/02 22:56
10F:→ paufan:我说过,走司法程序 03/02 22:56
11F:→ dreammoon30:下面删掉的那篇 是用谎言欺骗版友你开帐号使用的行为 03/02 22:56
12F:→ paufan:你到时可以当证物,我不想在版上说什麽 03/02 22:57
13F:→ paufan:有吗 能寄给我看吗 当时精神不稳定我也不知道我说了什麽 03/02 22:57
14F:→ dreammoon30:光明正大之人 何需删文呢? 言至於此 三思吧 03/02 22:58
15F:→ paufan:我单纯不想再炮下去 03/02 22:58
16F:推 paufan:做错事的是我,该赔你多少,让法官去定夺 03/02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