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高点网路VIP七折丛书代买)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关於制作网站着作权法相关问题
时间Sat Feb 27 11:22:18 2010
※ 引述《kspcth (Qdd)》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 补述:
: : 目前对方只对客户寄出存证信函并无对小弟有任何动作
: : (所以小弟一直认为那是客户跟对方的事)
: : 再来当初是小弟跟客户有签定合约 合约里有写到
: : "甲方应对其网页所登载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合法性付全面责任 并且不得侵犯
: : 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一切由此所引起的纠纷 争议及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 : 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不会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害"
: : 甲方-客户 乙方-小弟
因你也承认有"参考" 且对方也找上门
所以这里就不讨论是否有侵害着作权的问题
直接假设已经以重制或改作的方式侵权了
合先叙明
次按着作权法第91、92条
擅自重制或改作是有刑责的
也就是可以把你抓去关的
末按民法债之法理
你与客户的契约只能约束你们双方
至於在契约里约束的条文
"由你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对参考网站并无拘束力
参考网站可以任意找你或找你的客户告
只是即使找上你的客户告 到头来你的客户还是可以依照契约跟你索赔
综上所述
原波应承担民事与刑事责任
应无疑义
ps:你可以google一下林英典
就可以知道被侵权人有多爽(?) 可以到处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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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yahoo?:请问,我都把插头插着不拔,这样OK吗?
推 eggimag?:= = 建议千万别这样做..上次有人这样 结果占用一个插座..
推 WhatCanID?:楼上..然後呢@@
推 eggimag?:就少一个插座用 很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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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2/27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