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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细节叙述得太少 无法判断能要到多少赔偿 就像我问你 如果我今年起努力工作 以後可以当最高法院的法官嘛(我的智商有140) 不过原则上一定要得到赔偿 赔偿范围为房屋的跌价 赔偿对象请跟身亡者的继承人主张 ※ 引述《lakuva (GUN N ROSE)》之铭言: : 各位大家好, : 我有一个问题,请问若房子租给别人, : 但因自杀身亡在屋内,使其变凶宅 : 则房东是可以跟身亡者的家属请求赔偿, : 亦或是跟身亡者的继承人请求赔偿? : 若有赔偿,则赔偿金额会是多少(若房价以200万来算) : 非常地感谢 -- yahoo?:请问,我都把插头插着不拔,这样OK吗? eggimag?:= = 建议千万别这样做..上次有人这样 结果占用一个插座.. WhatCanID?:楼上..然後呢@@ eggimag?:就少一个插座用 很不方便..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2/25 13:09)
1F:推 lighthouse:可参考蔡墩铭女儿的案件 最後是68万和解 02/25 13:18
2F:→ lighthouse:屋主原本请求房价的3成360万 请自己估一下数字吧 02/25 13:19
3F:→ hoboks:跌价360万 最後只拿到60万 02/25 13:21
4F:推 depravity:不过现在还有个前提 被继承人有财产留下 02/25 13:59
5F:→ hoboks:yes 02/25 14:05
6F:→ lorcas:刚查一下 该案件因为限定继承, 所以110万为限... 02/25 17:38
7F:→ hoboks:是啊 可是最後60万成交 02/25 17:45
8F:→ chihho1628:请问请求权基础是什麽? 侵权行为人死亡,可向继承人 02/25 18:58
9F:→ chihho1628:求偿的法条为何? 未起诉就死亡也可以继承吗? 谢谢指教 02/25 18:59
10F:推 greatshiau:记得看书是写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 02/25 21:03
11F:→ chihho1628:可是承租人已经自杀 出租人起诉时可向继承人起诉吗? 02/25 21:24
12F:推 depravity:租约是可以继承的 02/25 21:28
13F:推 wjck00383:租约可否继承应要分阶段观之,尤其在於继续性法律关系中 02/25 22:11
14F:→ wjck00383:更是如此。固然承租人订立契约,继承人都要继承他的所 02/25 22:13
15F:→ wjck00383:有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但如承租人在租约中 02/25 22:14
16F:→ wjck00383:死亡,继承人继承的应仅有死亡前已发生的权利义务。在 02/25 22:16
17F:→ wjck00383:死亡後迄租约届满之间的法律关系,则不应该继承。原因在 02/25 22:17
18F:→ wjck00383:於承租人死亡後已非权利主体,故在此要解释为在继续性的 02/25 22:19
19F:→ wjck00383:法律关系中死亡是契约当然终止的法定事由。不可能一个契 02/25 22:20
20F:→ wjck00383:约没有权利主体,再把另一方再拉进来做契约当事人的。 02/25 22:22
21F:推 depravity:从民452看却并非如此啊 @@a 02/25 22:55
22F:推 Augusta:不是分阶段的问题喔...而是租赁契约与契约成立後租赁关系 02/25 23:42
23F:→ Augusta:之区别。前者是由原承租人意定的,原承租人死亡後继承人依 02/25 23:43
24F:→ Augusta:民305承受租赁关系,虽约定期限,亦得依民452终止。 02/25 23:44
25F:→ Eventis:其实这类问题我常在想,在自杀的人还没有"死亡"前这个房子 02/26 00:44
26F:→ Eventis:也还没变"凶"宅;房子变成凶宅应该是在房客死後,而无穷接近 02/26 00:45
27F:→ Eventis:死亡时点的时刻.那这样到底要找谁负责@@? 02/26 00:47
28F:→ hoboks:我比较希望给继承人负责 就继承的范围内做赔偿 与实务见解 02/26 00:48
29F:→ hoboks:同 原因是 行为人跳楼的举动已经增加侵权的风险 与房屋跌价 02/26 00:49
30F:→ hoboks:也有因果关系 所以必须要为跳楼行为负责 与原告有债权债务 02/26 00:50
31F:→ hoboks:关系 02/26 00:50
32F:→ Eventis:也就是说,如果用损害发生时点为债之发生,则此时人已死亡, 02/26 00:50
33F:→ hoboks:我会把时间点往前移 跳下楼那一瞬间 就增加侵权风险了 02/26 00:51
34F:→ Eventis:权利能力消灭. 02/26 00:52
35F:→ hoboks:之後没死 就花钱去把楼下阳台扫一扫血迹 死了 就为跌价负责 02/26 00:52
36F:→ Eventis:如果这个时间点可以往前挪,那是不是汽车撞死人,继承人如为 02/26 00:53
37F:→ Eventis:父母子女配偶,除依194请求慰抚金外,仍得请求在撞上那一瞬 02/26 00:53
38F:→ Eventis:间所发生,自被撞时点至平均余命的所失利益呢@@? 02/26 00:54
39F:→ hoboks:被撞上并没有增加风险 是开车出去的人增加了风险 所以导致 02/26 00:55
40F:→ hoboks:车祸事故的发生 02/26 00:55
41F:→ Eventis:我没把主体陈述清楚,车祸被害人的地位拿来比这里的屋主. 02/26 00:58
42F:→ Eventis:这两者差别在於一者负担债务,一者获得债权;同样关联到死亡 02/26 01:01
43F:→ Eventis:事实. 02/26 01:01
44F:→ hoboks:我比较想处罚侵权行为人 所以才会套用刑法理论 来检验 02/26 01:05
45F:→ hoboks:侵权行为人的行为 让他为他的行为负责 02/26 01:05
46F:→ hoboks:若是被侵权的受害者 本身应该是被动的被侵害 我就没有帮他 02/26 01:06
47F:→ hoboks:想哪边有行为可以提前思考了 02/26 01:06
48F:→ Eventis:处罚那应该是刑法的事,现行的完全填补原则应该没什麽惩罚 02/26 01:12
49F:→ Eventis:的效果. 02/26 01:14
50F:→ hoboks:不过E大你的问题也有道理 如果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时点可以 02/26 01:14
51F:→ hoboks:提前 那得要想办法自圆其说 为何撞人的侵权时点不能被提前 02/26 01:15
52F:→ hoboks:恩恩 民法上的确只能要跳楼者为跌价负责 也不能把他在抓出 02/26 01:16
53F:→ hoboks:来鞭屍 02/26 01:16
54F:推 wjck00383:我参酌民法452条後想了想,还有一点无法想通。假设该租 02/26 02:36
55F:→ wjck00383:约中有提前终止契约需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则在租赁期间, 02/26 02:37
56F:→ wjck00383:承租人跳楼身亡。而继承人决定依452条终止契约时,出租 02/26 02:38
57F:→ wjck00383:人可否以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契约为由,请求 02/26 02:39
58F:→ wjck00383:继承人支付违约金呢?假使继承人必须支付违约金,则应系 02/26 02:45
59F:→ wjck00383:自死亡时起,权利主体已不复存在。那麽嗣後的违约金债务 02/26 02:49
60F:→ wjck00383:有无合理的流程来说明它应该被继承? 02/26 02:51
61F:→ Eventis:窃以为上开问题应不成问题,盖依452但书规定,应於终止前先 02/26 06:50
62F:→ Eventis:期通知,故契约因终止向後失效的时点已於被继承人死亡之後. 02/26 06:51
63F:→ Eventis:因此,继承人行使终止权时,已承受其租赁契约之内容,受其违 02/26 06:53
64F:→ Eventis:约金条款之拘束;以此为基础,似无太大问题? 02/26 06:53
65F:推 wjck00383:我了解E大的意思。然日前消基会认为关於手机系统服务的 02/26 12:01
66F:→ wjck00383:租赁契约,在承租人死亡後,家属欲终止契约时,电信业者 02/26 12:02
67F:→ wjck00383:要求继承人须提出抛弃继承证明,否则则需支付违约金才能 02/26 12:03
68F:→ wjck00383:终止的作法在法律上於法无据。其中理由也提到继续性契约 02/26 12:06
69F:→ wjck00383:的概念,参考http://tinyurl.com/yzbgcjw。然无论是租房 02/26 12:10
70F:→ wjck00383:子或租系统服务,本质上均是租赁契约,但参酌民法452条 02/26 12:11
71F:→ wjck00383:,又可得出与消基会见解不同的结论。 02/26 12:12
72F:推 depravity:消基会见解常常走在时代的尖端和法律现状不符合啊 02/26 13:01
73F:→ Eventis:称租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租与他方"使用收益",他 02/26 13:06
74F:→ Eventis:方支付租金之契约,此其一. 02/26 13:06
75F:→ Eventis:契约解消时,当事人本得自由约定解消後权义调整之方式,当事 02/26 13:07
76F:→ Eventis:人未约定或约定有不明,应依诚信原则,任意规定,合理解释当 02/26 13:07
77F:→ Eventis:事人意思(98),或为补充之解释,此其二. 02/26 13:09
78F:→ Eventis:继续性契约之一方死亡是否当然终止,仍非必然之理,如租用基 02/26 13:10
79F:→ Eventis:地建筑房屋供家族居住,房屋竣工後不久,出名之家长仙去,契 02/26 13:12
80F:→ Eventis:约当然终止乎? 02/26 13:12
81F:→ Eventis:消基会见解乃认为手机服务提供之契约条款观之,属高度属人 02/26 13:13
82F:→ Eventis:性之继续性契约,且条款中仅提及继承人欲继续租用服务时之 02/26 13:14
83F:→ Eventis:程序,又契约条款均为定型化契约,依消保11II,应为有利於消 02/26 13:15
84F:→ Eventis:费者之解释,基此种种不同,有异於房屋租赁之判断并非矛盾. 02/26 13:16
我先定性E大第一个问题好了 免得越讨论越多 後面开花了XD 问题 继承人可否请求死者被撞时点至平均余命的所失利益呢? 换句话说 死者生存的利益(如未死亡时应得的收入),得否继承? 如果问题先定性成这样 那跟我所说的 将跳楼者跳下楼的行为瞬间 当做是提升侵权风险的时间点 就是两回事了 先请E大确认我对您的问题定性是否正确 我再想办法申论之搂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2/26 14:57)
85F:→ Eventis:没有发生,何来继承. 02/26 19:50
86F:→ Eventis:原来的问题是在思考债之发生的时点,与权利能力消灭的时点. 02/26 21:04
87F:→ Eventis:不过这应该跟後面和w大谈论的东西不太一样,单纯就继续性契 02/26 21:05
88F:→ Eventis:约是否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当然发生解消的效果,至於w大试图 02/26 21:07
89F:→ Eventis:从这个前提推演的另一段论述,其实并不在我之前闲谈的范围 02/26 21:07
90F:→ Eventis:之内,应该说我离题离得很早也离很大这样XD 02/26 21:08
91F:→ Eventis:至於债之发生时点,则是就,无损害即无赔偿;而当损害事实就 02/26 21:09
92F:→ Eventis:恰好也是权利能力消灭的事实即死亡时,在那个实务上常发生 02/26 21:10
93F:→ Eventis:的"人命不值钱",相比於凶宅的结果,似乎还有再着力的空间. 02/26 21:13
"人命不值钱"的结果 也有可能发生在 开车撞下去 结果被害者送进去医院一天後 才gg升天的 易言之 撞下去可能会发生0.01秒後死亡 或是三秒後死亡 也有可能一天後死亡 跟有没有把侵权发生的时点提前影响应该没那麽大 只要继承人对於死者生存的利益是无法继承的 那 不管中间隔了多久才死亡 结论就是无法继承 即使从没发生过也不改变结论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2/26 22:08)
94F:→ Eventis:在人命不值钱的这个现象打击错误了,这里的不值钱指的是一 02/26 22:12
95F:→ Eventis:般而言撞死的赔偿总额低於撞残的"结果". 02/26 22:14
96F:→ Eventis:其实也就是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951号判例谓:被害人之生命因 02/26 22:24
97F:→ Eventis:受侵害而消灭时,其为权利主体之能力即已失去,损害赔偿请 02/26 22:25
98F:→ Eventis:求权亦无由成立,则为一般通说所同认。 02/26 22:25
99F:→ hoboks:E大提的这个判例 刚好就是在解我这个命题的 02/26 22:37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其继承人得否就被害人如尚生存所应得之利益,请 求加害人赔偿,学者间立说不一。要之,被害人之生命因受侵害而消灭时 ,其为权利主体之能力即已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亦无由成立,则为一般 通说所同认,参以我民法就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特於第一百九十二条及 第一百九十四条定其请求范围,尤应解为被害人如尚生存所应得之利益, 并非被害人以外之人所得请求赔偿
100F:→ Eventis:也就是上面那一大大大串要检讨的,特别是拿来跟凶宅对比时. 02/26 22:40
101F:→ Eventis:行为人之生命因自杀而消失时,其为权利主体之能力即已失去, 02/26 22:41
102F:→ Eventis: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亦无由成立. 02/26 22:42
103F:→ Eventis:不管多靠近死亡,人还没死,宅就没凶......... 02/26 22:43
104F:→ Eventis:所以前面罗嗦了半天东西,还是没被抓到在罗嗦什麽嘛.(翻桌) 02/26 22:44
105F:→ Eventis:也因此我一直在说债之发生债之发生啊....(碎碎念+画圈圈) 02/26 22:45
E大你说的这点 我是分开看的耶 跳楼死亡的 是别人对他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被撞死的 是他拥有请求权 判例上说的 是撞死的情况 跳楼死亡的 可以用我的解释将时点提前 也不跟判例违背
106F:→ Eventis:甚至判例的最後一段才是上面我所提的所失利益,即"被害人如 02/26 22:48
107F:→ Eventis:尚生存所应得之利益,并非被害人以外之人所得请求赔偿" 02/26 22:48
108F:→ Eventis:这里是被害人尚生存的所失利益(财产上利益),而判例直接指 02/26 22:49
109F:→ Eventis:出其有一身专属性这点. 02/26 22:49
110F:→ Eventis:权利的另一面就是义务,民法虽用权利能力,实指享受权利,负 02/26 22:51
111F:→ Eventis:担义务之能力,见曾世雄先生,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pp.59以 02/26 22:52
112F:→ Eventis:下,有相当大篇幅的说明. 02/26 22:52
113F:→ Eventis:至於比较撞死和跳楼,还是那句,人只要没死,宅就没有"凶". 02/26 22:53
114F:→ Eventis:如果把这个时点提前,就会出现死不成的还要照死成的价码赔, 02/26 22:54
115F:→ Eventis:或许这样有助於让跳楼的多想两分钟....(远目) 02/26 22:54
116F:→ hoboks:为什麽死不成要照死成的价码赔? 所指为何? 02/26 22:55
我在前推文有提到 跳楼後 有可能会死 or 没死 之後没死 就花钱去把楼下阳台扫一扫血迹 死了 就为跌价负责 要看结果为何 才能去讨论跳楼这个行为与之的因果关系
117F:→ Eventis:因为时点提前的结果,就是人还没死,阿宅就有胸了. 02/26 22:57
没死的话只有可能弄脏别人房子 那就只要为清洁房子负责就好搂 民法应该没有危险犯的概念吧? 有损害才有赔偿
118F:→ Eventis:那麽在落地前一刻,损害赔偿之债发生了吗? 02/26 23:01
119F:→ Eventis:问题就是这个有损害才有赔偿啊...... 02/26 23:02
那我去研究一下要怎麽自圆其说 科科 感觉债之发生时间点抓太死也没有道理 如果行为人引爆炸弹後 自杀 他必须对受害者赔偿 结果先自杀 再设定十秒後引爆炸弹 就可以不用赔偿?
120F:→ Eventis:但那个问号还真的是肯定的啊,特别後者在先死那一瞬间财产 02/26 23:21
如果以笔者提出的说法 先抓炸弹客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点 以这时间点当做债务发生的时间点 就可以让炸弹客乖乖赔偿受害者了 就有如刑法理论一般 所处罚的都是行为本身 就笔者心理的感受 炸弹客也该为引爆炸弹的行为负责 并且赔偿才是 管他是十秒前引爆还是十秒後引爆 不过我还得研究一下到底可不可以这样提前解释啦 科科
121F:→ Eventis:(积/消)都被继承人给继受结清了啊@@a 02/26 23:22
122F:→ Eventis:这其实怎麽想都只能回到判例的後段,当成是法政策的选择. 02/26 23:23
123F:→ Eventis:如果觉得对那个问号的判断有疑问,设例时间拉长似乎会比较 02/26 23:25
124F:→ Eventis:理所当然,如不是炸弹,而是需相当时间递送的炭蛆邮包. 02/26 23:26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2/2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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