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高点网路VIP七折丛书代买)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大楼公约不给养宠物了
时间Thu Feb 25 12:17:45 2010
要是我遇到这种情形
应该会非常赌.....气吧
难不成要我把猫咪拿去弃养????
这招对於先前有养猫的人情何以堪?
所以我的立场一定是站在主人这边的
http://0rz.tw/9GuzH
首先先引一下有版友贴的连结
我看刘律师的意思是说
在这种情况下 该适用的是民事纠纷
而不能引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则的信赖保护原则
而民法上的契约要怎麽定应该都是当事人的自由
也没有 新法不及於旧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适用
总结一句 不爽不要住
要采刘律师的解释的话 个人觉得对於住户是比较吃亏的
http://www.ecdclub.com/bbs/thread-14915-1-1.html
而中国时报的解释
是认为不得溯及既往
而且管委会要强制你不能养猫咪的话
还得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运作
中国时报的说法对於住户是比较有利的
为了一只猫咪劳师动众 还搞上法院 等到判决确定你的租约都到期了吧
简单下个结论
如果管委会要找麻烦
反正猫咪带在背包里面 很好躲过检查
猫咪出入的机会也不多
就算很虽小被抓到了
管委会短期内能对你有啥皮条? 把你家的门封起来不让你回家?
他时间太多的话还是得靠法院来帮他禁止你养猫
等到判决出来你早搬家了
所以这段时间低调一点养吧 以後不要再住这个烂社区了
※ 引述《meblessme (123)》之铭言:
: 基本上,法律不溯及既往,
: 所以只要你是在规约制定前开始养的,
: 新规定就对你无效。
: 不过,个人还有两个相关问题。
: 1.如果住户在自家中偷养被发现,
: 那管委会可以怎样处理这件事呢?
: 可以如何处分偷养者及其宠物呢?
: 如果要在规约上注明,那些是合理的呢?如罚款、提出告诉
: 、请收容所强制带走、
: 启动恶邻条款等等
: 2.住户规约可以规定譬如说;乱大小便乱叫破坏公物咬伤/死他人OR宠物者,
: 经检举确认三次以上者,得禁止养宠物。之类的规约吗?
: 或是加收管理费等等。
: 或是直接规定养宠物需加收宠物管理费等等。
: 可以吗?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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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yahoo?:请问,我都把插头插着不拔,这样OK吗?
推 eggimag?:= = 建议千万别这样做..上次有人这样 结果占用一个插座..
推 WhatCanID?:楼上..然後呢@@
推 eggimag?:就少一个插座用 很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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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ventis:民法有个王道到虚无飘渺的诚实信用,在公法变成了诚实信用 02/26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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