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契雇人员若是提早离职?
时间Tue Feb 23 11:49:55 2010
※ 引述《willyzzz (呵呵...)》之铭言:
: 标题: [请益] 契雇人员若是提早离职?
: 时间: Mon Feb 22 21:54:38 2010
: 帮朋友代PO,想请教一下版上的各位前辈们
: 我朋友的问题如下:
: 我是某公家机关的 契雇人员,
: 在合约上有一条离职者须於一个月提出申请,
: 但劳基法有写 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须於十天前"提出申请,
: 请问.....我报到还未满三个月...
: 还需要一个月前提出吗?
: 还是依照劳基法十天前提出就可?
: 谢谢
首先要先了解
劳动基准法与劳工保险是不同的东西,并不表示有投保劳工保险就
一定适用劳动基准法。
工作的行业性质适不适用劳基法,其实已经有法明订。
劳基法第三条
本法於左列各业适用之:
农、林、渔、牧业。
矿业及土石采取业。
制造业。
营造业。
水电、煤气业。
运输、仓储及通信业。
大众传播业。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业。 依前项第八款指定时,得就事业之部份工作场所或
工作者指定适用。本法至迟於民国八十七年底以前,适用於一切劳雇关系。但其适用确
有窒碍难行者,不在此限。前项因窒碍难行而不适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项第一款至第
七款以外劳工总数五分之一。
所以,像是学校机关、公务机关、军事机关等等都不适用劳基法;但是虽然不适用劳基
法,但是如果福利上并不与劳基法有相当差距,通常都会以契约来约定双方福利义务,
因此在不适用劳基法的预告期的情况下,而双方另定预告期,也是合理的。
(我也在学校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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