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2009 (scott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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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农田水利会要求拆屋还地
时间Wed Feb 17 10:08:43 2010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第五次民事庭会议决议:「因时效而取得地上权登记请求权者,
不过有此请求权而已,在未依法登记为地上权人以前,仍不得据以对抗土地所有人
而认其并非无权占有」。至八十年度第二次民事庭会议决议补充:「占有人因时效
而取得地上权登记请求权者,以已具备时效取地上权之要件,向该管地政机关请求
为地上权登记,如经地政机关受理,则受诉法院即应就占有人是否具备时效取得地
上权之要件,为实体上裁判」关於前项六十十九年度决议,
至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二号民事判决仍然全文援用,可以概见土地所有人本得
依法对抗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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