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qchung (pp)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网路拍卖的问题
时间Tue Feb 9 14:06:51 2010
※ 引述《Okawa (ZARD Forever you)》之铭言:
: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铭言:
: : 你放心,他告你告不成。
: : 但是你还可以反告他
: : 1.恐吓
: : 2.违反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光凭公布资料与IP在网路)
: 第 33 条
: 意图营利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 二十三条之规定或依第二十四条所发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损害於他人者,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四万元以下罚金。
: 第 34 条
: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而对於个人资料档案
: 为非法输出、干扰、变更、删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个人资料档案之正
: 确,致生损害於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五万元以
: 下罚金。
: 这样看起来
: 公布个人资料应该跟上述法条无关
看起来比较能告的是第34巷
非法输出至损害他人这条
不过这应该还是属於民法部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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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0.249.164.196
1F:→ Okawa:实务上对於非法输出的解释 应该不及於本件情形 02/09 23:13
2F:→ Okawa:应该说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根本不是用来处理这种事情的 02/09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