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产品不良可归责於贩售者?
时间Tue Feb 9 13:43:37 2010
※ 引述《drkh (stypikes)》之铭言:
: 今日联合报载:"台北市政府对於传统市场发现的窳劣商品(如含防腐剂之豆乾),
: 将对贩售的摊商予以记点处份, 记点两次, 即撤销摊商执照."
: 贩售者对於所售商品并无检验的能力, 即使是大型通路商, 如大卖场, 亦无法对
: 成千上万的商品一一检验. 政府怎可对无能力之人课以责任呢? 如果可以,
: 那麽, 若是有人到杂货店买一瓶民间合法酒厂酿造的米酒喝下肚去,
: 结果米酒含甲醇, 以致失明. 那个倒楣的人岂非亦可控告杂货店主未尽检验米酒
: 之责呢?
首先台北市政府的检查属於行政事项,对於违反食品卫生管理罚的处罚
部分为行政罚锾,与民事无涉!
再者,商品制造、设计、输入、从事经销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对
於於提供商品流通进入市场,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
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消保法第七条至九条参
照)
而新闻所报导传统市场发现的窳劣商品(如含防腐剂之豆乾)不符合食品
卫生管理法之规定,可知该商品流入市场时并不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
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若消费者因此造成损害,上开企业经营者均应
连带负赔偿责任,惟从事经销之企业经营者能举证其对於损害之防免已
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套用您举例的米酒,杂货店就是提供商品之企业经营者,原则上若消费
者从其店家买到含有甲醇的米酒时,杂货店就必须同制造商对於消费者
之损害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例外可以免除。
您说贩卖店家很无辜,但是消费者更无辜,为此消保法并於第八条第一
项但书例外给予免除责任,您文中所述情情,受害消费者原则上可以跟
杂货店求偿。
: 类似的情形还有"房客在所租房屋内犯法, 房东必须负连带责任."
: 但房东并不必然与房客住在一起, 即使住在一起, 也不可能时刻盯着房客.
: 房东如何有能力防范房客违法呢?
原则上出租人对於承租人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行为,毋庸负责,但若有显在
事实可推知出租人知悉时,若有防止之义务而未为防止,才可能有民事赔偿
责任问题(如共同侵权行为);以行政罚角度,若是租赁物为土地,而承租
人在其租赁物上制造脏乱,此时也国家机关也可以基於环境责任之样态,要
求土地所有人清除该脏乱。
您先跟我说要谈民事、刑事或是行政罚,这样比较好讨论。我的午睡时间到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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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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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ChrisBear 来自: 210.69.124.44 (02/09 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