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kawa (ZARD Forever you)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眼镜行度数配过高,致眼睛不舒,可否求 …
时间Sat Feb 6 21:37:18 2010
※ 引述《yasunny (sunny)》之铭言:
: 事实经过:去年八月份到中坜仁x、x爱眼镜行配了二幅眼镜,还有一幅隐型眼镜
: , 结果配了以後眼睛很不舒服,那时
: 以为是自己工作太累所以不舒服,不晓的是眼镜的问题,後来到眼科
: 检查了以後,帮我测眼睛的度数跟我眼镜的度数,医生说,我的眼镜
: 度数配的太高了,所以眼`睛才会这麽酸跟很容易累,我才知道是这个问题
: 因为配完隔天後就到大陆出差了,加上业务员那时候没有说可以在多久的时间
: 内退还,我想说戴过後可能没办法退了,加上在大陆待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
: 才回来。结果那天又去了那家眼镜想说重配,结果跟业务员反应了一下,结
: 果请他帮我重新量一次,量出来的度数去年较现在的度数,散光整整多了
: 一百度,我很不高兴,验光师的专业程度也太夸张了吧!~一样的东西
: 去年整整多了一百度??我请求他退还金额他只说了已过了一年多没办法
: 那我配的眼镜根本没办法戴呀!二个眼镜加隐型花了我快10000元,难不成
: 消费者就该倒楣认赔吗??
: 问题:请问我有什麽权利可以对这家眼镜行请求?
: 民法上损害赔偿还是可以返还价额?
: 是否站的住脚?谢谢
我的看法是
配眼镜应该属於民法上的承揽契约
所以你可以根据以下法条主张权利:
第 492 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应使其具备约定之品质及无减少或灭失价值或不适於通
常或约定使用之瑕疵。
第 493 条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当期限,请求承揽人修补之。
承揽人不於前项期限内修补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补,并得向承揽人请求偿
还修补必要之费用。
如修补所需费用过钜者,承揽人得拒绝修补,前项规定,不适用之。
第 494 条
承揽人不於前条第一项所定期限内修补瑕疵,或依前条第三项之规定拒绝
修补或其瑕疵不能修补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报酬。但瑕疵非
重要,或所承揽之工作为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
除契约。
第 495 条
因可归责於承揽人之事由,致工作发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条之规定
,请求修补或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报酬外,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前项情形,所承揽之工作为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
致不能达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约。
镜片度数过高,只能重做一片,属於不能『修补』的情形,
你可以主张494条,请求「解除契约」,眼镜还他,钱退给你。
其次是时效问题:
第 498 条
第四百九十三条至第四百九十五条所规定定作人之权利,如其瑕疵自工作
交付後经过一年始发见者,不得主张。
工作依其性质无须交付者,前项一年之期间,自工作完成时起算。
根据你的说法,去年八月配的眼镜,现在应该还没超过一年才对,
重新验光发现度数不对,你可以藉此主张「发见瑕疵」。
但请在「发现後一年内」,循「法律途径」对店家请求。
(发存证信函、声请支付命令、声请调解、起诉...etc)
第 514 条
定作人之瑕疵修补请求权、修补费用偿还请求权、减少报酬请求权、损害
赔偿请求权或契约解除权,均因瑕疵发见後一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承揽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契约解除权,因其原因发生後,一年间不行使
而消灭。
小弟民法不好,如果讲错,还请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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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娇是一种萌要素
傲娇的特色在於心口不一
傲娇的萌点在於害羞&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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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娇的代表人物是........才、才不是我呢,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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