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rney (it gonna be legendary)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帮助受"不作为犯"所侵害者免除危急,算是?
时间Thu Feb 4 15:18:09 2010
※ 引述《dormg (...)》之铭言:
: 抱歉我先前的观念有待厘清 问的不清楚..虽有网友详尽解答 但我一时无法全部消化...
: 如今我把我的疑惑化约成:
: ===
: 因为有保证人地位的某甲穷凶极恶,以故意「不作为」,在某日午後烈阳高照之时,
: 致使某乙(例如:签约照顾的婴儿)陷入在停在郊区的某甲所有的密闭汽车内,
: 呈现昏迷脸色发青的结果;
: 某丙路过见状,不及通知锁匠;而立即破坏车窗救出某乙。
: ====
: 以上是初步案例背景。
先说抱歉,我没有爬文找到你所说之先前观念, 如果冗赘之言, 烦请告知, 自当删文:-)
在看了阁下文章之後, 发表浅见如下:
: 疑惑:既然某甲是以不作为来杀人,侵害某乙的生命法益。
: 但依照常情,说是紧急危难好像也可以。那该怎麽认定当时的「状况」?此外:
: 1.某丙主观上若知某甲打算杀乙,而要排除某甲的侵害,那麽某丙毁损某甲汽车的行为,
: 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难?
此一状况之中, 丙主观上是知道乙正遭受甲之不作为侵害, 而正当防卫的条件有:
侵害方面:
1.存在性: 甲未保护(不作为)乙远害危险环境, 有侵害之存在
2.现在性: 现下, 乙遭甲之不作为侵害
3.不法性: 甲既对乙有保证人地位, 故其不作为致使乙昏迷, 为不法
防卫方面:
1.现在性(同时性): 防卫行为在侵害的当下实施, 丙之行为时, 甲之侵害存在
2.实效性: 丙打破玻璃求救乙, 是有实质效用的防卫(乙免於侵害)
3.衡平性?! 我赞同黄荣坚老师的说法, 本来就没有理由要被侵害的一方,
想得比侵害方还多, 所以不考虑此点
依此观之, 丙主观上的认知他是在做正当防卫没错, 因为他知道甲要杀乙, 而阻止侵害
发生(完全实现), 故主观上正当防卫成立
客观上, 乙已昏迷, 那麽就不作为
着手的时间点的考量, 故甲也已着手侵害
故客观上正当防卫也成立
主客观之构成要件, 皆因正当防卫而不成立, 故无毁损罪
: 2.若某丙主观上不知某甲要杀乙,只是恰巧路过看到某乙状况危急而救丙,
: 则某丙毁损某甲汽车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难?
客观上丙实行了正当防卫, 故客观构成要件不成立, 故无毁损罪
如果仍要探究主观不法则紧急避难仍是可以成立:
侵害方面:
1.存在性: 乙之身体法益, 已有侵害
2.现在性: 侵害仍在
行为方面:
1.现在性: 丙之行为是在侵害当下实施的
2.实效性: 丙之行为可以有效救乙免於侵害
3.衡平性: 就算不考虑(因为要避难而侵害到的)对象, 一方是生命法益,
一方是财产法益, 而且不过是一块玻璃, 衡平性也可以通过,
丙之主观仍是在紧急避难的范畴之中, 故依然可以阻却不法
以上为在下浅见, 若有谬误, 烦请指正:)
另外黄色字体是因为不作为着手的时间点考量有数种说法, 但无论哪种, 甲皆有着手
况且非阁下所问, 故不赘述
: 1与2的答案会有所不同、还是都一样是同一种阻却违法事由?
: 谢谢高手帮我厘清观念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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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Barney 来自: 140.112.90.226 (02/04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