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对ID侮辱或诽谤,前者的构成要件较难该当?
时间Sun Jan 31 20:14:46 2010
※ 引述《reminiscence ( 记忆回溯 )》之铭言:
: ※ 引述《RobertAlexy (Alexy)》之铭言:
: : 96,简,7559
: : 月25日勘验笔录1 份在卷可稽。再者,被告乙○○对告诉人
: : 甲○○所言「你全家死光光」之辱骂言语,依据社会通念,
: : 已足使他人心理上感受难堪、不快,显属侮辱之言语。且佐
: : 以证人刘正义於侦查中证述:96年4 月30日乙○○与朱信铃
: : 在108 巷18号1 楼楼下大小声,当时旁边有伊及伊孙子在场
: : 等情,由此足认被告乙○○系在公共场所不特定人所得共见
: : 共闻之状态下,以上开言词辱骂告诉人甲○○,显属公然侮
: : 辱无疑,被告乙○○空言否认,显系临讼避就之词,无可采
: : 信。本案事证已臻明确,被告甲○○、乙○○犯行堪以认定
: : ,应依法论科。
: 公然说「xxx是垃圾、人渣」,该当公然侮辱,
关於公然侮辱我倒是对一个问题很想知道@@
骂人 垃圾、人渣 白痴之类的 该当公然侮辱没问题
但是否可以
ex:犯了强制性交被逮补 行人路过骂他垃圾 败类
网路上po闹板文 骂他白痴
又如果是意见不同 骂他白痴 回去多念点书情形不知道一不一样 能不能套用XD
可否认为是311条的对
"可受公评"之事
"善意" 发表言论呢
这应该是该当公然侮辱後 最可能的阻却方法~~
附:释字509吴庚协同意见书:
按陈述事实与发表意见不同,事实有能证明真实与否之问题,意见则
为主观之价值判断,无所谓真实与否,在民主多元社会各种价值判断皆应
容许,不应有何者正确或何者错误而运用公权力加以鼓励或禁制之现象,
仅能经由言论之自由市场机制,使真理愈辩愈明而达去芜存菁之效果。
对
於可受公评之事项,尤其对政府之施政措施,纵然以不留余地或尖酸刻薄
之语言文字予以批评,亦应认为仍受宪法之保障。盖维护言论自由即所以
促进政治民主及社会之健全发展,与个人名誉可能遭受之损失两相衡量,
显然有较高之价值。
不少判决都引过这段
ex:台高院 90上938(民)
惟查全民电通成立之初,是揭举打破当时执政党三台无线电视台垄断局面之言论
自由旗帜,号召民众集资而成立之公司,其所募得资金之投资动向涉及多数人利
益,自属可受公评之事。而甲○为评论之时,其动机并非专以毁损被评论人为目
的亦非毫无根据,而系针对环球电视台财务危机之政治背景、即系针对与公共利
益有关之事项作分析,应可认其评论为善意。再查甲○所为上揭主观性、评价性
之言论,依一般正常用法及意义,可被认定为意见表达,一般正常理性之观众亦
得依甲○於该日节目中全部之陈述判断其所使用「箝制自由民主」等字眼系属意
见表达并非事实陈述,因此参照前揭刑法第三百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及司法院大法
官释字第五○九号解释意旨,倘其评论合理适当,非不得阻却上开侵权行为之违
法性。复按在判断某种言论是否「合理」或「适当」时,并不是在审查评论或意
见的表达是否选择了适当的字眼或形容词;而是在审查其评论所根据之事实是否
已为大众所知晓,或是在评论的同时一并公开陈述。其目的即是让大众去判断表
达意见人对於某项事务的评论或意见是否持平,至表达意见人是否能受到社会大
众的信赖以及其意见或评论是否会被社会接受,社会自有评价及选择(林子仪,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障之新发展第三七三页、第三七四页,收於氏着言论自由与
新闻自由)。查甲○诽谤性言论所依据之事实系随同其评论一同公开陈述,纵其
评论内容中所选用之字眼、形容词轻率、粗俗,亦不影响其评论应属适当之认定
。综上所言,虽甲○前揭诽谤性评论对於乙○○之名誉权造成损害,该当侵权行
为之构成要件,惟因其言论属对於可受公评之事以善意为适当之评论,自得阻却
违法。因此甲○辩称该言论是基於个人之合理怀疑及分析,应受言论自由保障,
并非无据
板院97易944
公诉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图散布於众,於民国96年2 月
11日凌晨2 时22分许,在动感精灵直排轮推广中心网站上(
网址:HTTP://WWW.MGSKATE.COM) 之讨论主题为「话
说今天的八爪智障鱼」讨论区○○○○路人」刊登「今天偶
然经过圆山,顺道去看一下大家,结果看到智障鱼的教学,
天哪!!这算是误人子弟吧!!
再按发表意见与陈述事实不同,意见为主观之价值判断,无所谓真实
与否,在民主多元社会各种价值判断皆应容许,不应有何者
正确或何者错误而运用公权力加以鼓励或禁制之现象,仅能
经由言论之自由市场机制,使真理愈辩愈明而达去芜存菁之
效果,对於可受公评之事项,纵然以不留余地或尖酸刻薄之
语言文字予以批评,亦应认为仍受宪法之保障,盖维护言论
自由即所以促进政治民主及社会之健全发展,与个人名誉可
能遭受之损失两相衡量,显然有较高之价值;惟事实陈述与
意见发表在概念上本属流动,有时难期其泾渭分明,若意见
系以某项事实为基础或发言过程中夹论夹叙,将事实叙述与
评论混为一谈时,始应考虑事实之真伪问题。
综上调查,本件被告辩称其於上开网路讨论区所刊载之
言论均属就个人见闻之事实加以评论等语,尚非不足采
信。而揆诸首揭说明,本件被告既系就其亲自见闻之事
实於网路之讨论区发表评论,且其所批评之对象为市面
上公开发售,一般人均可能购买之商业产品,自难认纯
属私益而完全与公益无涉;准此,纵然被告上揭评论之
内容尖酸刻薄、不够厚道,或其背後尚有商业竞争之不
良动机,惟此乃属个人修养好坏或自我道德要求高低之
问题,均仍应在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范畴内。是告诉人
公司之商誉若因此而受有损害,固非不得依民事诉讼途
径请求损害赔偿;惟本件被告所为应不具刑法之非难性
,显难以刑法第310 条之罪责相绳至明。
: 是因为依社会通念来看,垃圾、人渣是一个评价上极其低下的事物,
: xxx被比喻成垃圾、人渣,所以他的名誉受侵害了。
: 「全家死光光」是一个评价上极其低下的事情吗?
: 那因为八八风灾、九二一而全家罹难的某人,是一个比较低下的人罗?
: 判决好像认为只要公然使人感觉不快、难堪就可以成立公然侮辱,
: 问题是,侮辱的确会使人不快、难堪,人不快、难堪却未必都是侮辱,
: 判决理由似乎倒果为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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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102.53
※ 编辑: panda101 来自: 114.42.102.53 (01/31 20:22)
※ 编辑: panda101 来自: 114.42.102.53 (01/31 20:35)
1F:推 RobertAlexy:我觉得问题点在310可以用311 但是309可以用311吗 01/31 20:43
2F:→ RobertAlexy:我记得以前有念过见解是讲只有310才会用到311 01/31 20:44
3F:→ RobertAlexy:要说骂人人渣垃圾是可受公评或善意 恐怕有点难 01/31 20:45
4F:→ panda101:我的印像是看过林子仪的文献 一般言论区分意见和事实嘛 01/31 20:52
5F:→ panda101:侮辱是属於意见(意见较受保护 所以309要件要求较高)诽谤 01/31 20:53
要求"公然"才成罪
诽谤则属於事实 要件较低(要证明为真实)
而善意对可受"公评"为 "评论" 这款 一定是针对"意见"
所以该款应该是针对309
至於骂人是人渣等不雅字眼 前面所提之意见书及林子仪大法官文献 皆有提及~~
※ 编辑: panda101 来自: 114.42.102.53 (01/31 21:00)
6F:推 RobertAlexy:对於性侵犯的侮辱或许可以该当吴庚所称之可受公评 01/31 21:15
7F:→ RobertAlexy:但是闹版会该当吗?我对此保持怀疑 01/31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