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kawa (ZARD Forever you)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对ID侮辱或诽谤,前者的构成要件较难该当?
时间Fri Jan 29 00:30:17 2010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诚)》之铭言:
: 一、依刑法309条一项之公然侮辱罪之客观构成要件厥为「公然」「侮辱」「他人者」。
最後一项应该是「他人」,而不是「他人者」。
: 二、所称之「公然」可参考释145、院2033,指对不特定多数人或特定多数人而言。
: 且依院2179号解释,更不以被侮辱人在场为必要。
是「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况」。
: 三、所称之「侮辱」,系指一切足以表示轻蔑、使人不堪、不快之行为而言。
: 但其程度仍须达到使人「感情」或「名誉」受有危险之程度。
: 四、所称之「他人」,乃针对「特定个人」或「可得特定之人」,不以确知其姓名、
: 长相为必要,仅对所侮辱之对象为「人」有认识即可。
: 五、本题:
: Law5566以轻蔑他人为目的於公开场合谩骂"adfjklqweuopzxcm"之ID,虽无法确知其为
: 何人,惟其应可知使用该ID者为「人」,并非open将,故不妨碍本罪之成立。
: 又Law5566以「垃圾、烂人、蠢猪」等词侮辱他人是否具有「侵害他人名誉」之危
: 险,应综合行为时所存在之一切情形为客观审查。倘L大与A大素未平生,又依该
: 情形,L大确实欲另A大难堪,难谓A之感情、情感未受到侵害之危险。
: 倘L大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自应成立本罪。
: 本条所保护之法益乃「宪法所保障之名誉权」及「人性尊严」,Law5566之行为
: 应具有「行为不法」、「结果不法」,难谓无可罚性。
: 倘若案例为:
: →嘘 XXX5566:dormg的问题都超蠢的、垃圾、跟猪头没两样,还112的a,笑死人了!
: 难道你的感情不会受侵害吗?
: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今天行为客体是filawyer,该ID使用者必然会感到其名誉权
: 受到侵害,而会提起诉讼,以争取宪法所保障的名誉权、人性尊严之维护。
可以肯定的是,你不能用「如果是我的话,我会不爽」这点
,来论证公然侮辱罪的正当性或必要性。
这是显然谬误的。
: 以上。
如果公然侮辱罪的保护法益是「名誉」,那麽原PO的问题
就是在质疑:ID使用者的名誉有因此而受侵害吗?
因为名誉这个概念所指涉的是「社会评价」,所以原PO才
会去设定案例事实,区别「是否有人知道ID使用者真实身
分」的情形。
当然原PO的质疑不一定成立,但你的回答也并没有对症下
药,只是把「通说」背诵一遍而已。
其次,如果保护法益是「人格尊严」,那麽你也应该论述
一下人格尊严的内涵为何,否则我们如何判断公然侮辱的
行为,是否果真有造成人格尊严受侵害的危险?
这个问题是值得重视的,而且并不会因为公然侮辱罪采取
「抽象危险犯」的设计,就可以忽略不谈。
最後,如果只是一味强调「公然侮辱行为」会造成他人「
情感上受伤」、「精神上痛苦」,并无法说明公然侮辱罪
何须以「公然」为其要件。毕竟非公然的侮辱也能使人精
神上痛苦,这是显而易见的。
虽然法益论讲到最後好像都很空泛,但总不能人家在讲法
益论,你却跳出来表演刑法解题,然後还质疑人家怎麽不
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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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娇是一种萌要素
傲娇的特色在於心口不一
傲娇的萌点在於害羞&脸红
傲娇的糟糕点在於口嫌体正直
傲娇的代表人物是........才、才不是我呢,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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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9.48
1F:推 filawyer:感谢O大的指教!!这里的确是我逻辑上的谬误。 01/29 09:24
2F:→ filawyer:如果原PO重点是在法益论,我确实没有打到点。 01/29 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