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ihsi (黑暗夜色尚未曦)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民法物权
时间Thu Jan 28 21:17:05 2010
小弟一点想法请参考:
民法第九百条所谓之「其他权利」,并不包括不动产物权,盖不动产物权系背於质权性
质之财产权。又依民法第七五八条第二项规定,不动产物权如地上权之登记应以书面为
之;依民法第八八二条规定地上权得为抵押权之标的物,故地上权之设定、处分、抵押
权之登记等物权行为,仍依书面为之,始生权利变动之效力。
※ 引述《LinJeremy (小豪)》之铭言:
: 小弟刚接触法律,有些不懂想请教各位先进@.@
: 1.民法第 900 条 称权利质权者,谓以可让与之债权或其他权利为标的物之质权。
: 所谓其他权利是只那八种物权吗? 如果是,就表示八种物权都是用权利质权?
: 2.民法第 904 条 以债权为标的物之质权,其设定应以书面为之。
: 如果是以其他权利,像地上权来设定质权就不用书面了吧? 因为法条只说债权?
: 还请多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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