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Jeremy (小豪)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民法物权
时间Thu Jan 28 08:31:36 2010
小弟刚接触法律,有些不懂想请教各位先进@.@
1.民法第 900 条 称权利质权者,谓以可让与之债权或
其他权利为标的物之质权。
所谓其他权利是只那八种物权吗? 如果是,就表示八种物权都是用权利质权?
2.民法第 904 条 以
债权为标的物之质权,其设定应以
书面为之。
如果是以其他权利,像地上权来设定质权就不用书面了吧? 因为法条只说债权?
还请多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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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reenteas:民法758条可以参考,所以地上权设定质权还是要书面... 01/30 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