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诚)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对ID侮辱或诽谤,前者的构成要件较难该当?
时间Wed Jan 27 13:40:18 2010
※ 引述《dormg (...)》之铭言:
: 假设有个ID是「asdjklqweuopzxcm」,真实身份是某甲。假设有部分乡民知道某甲身份。
: 案件中对造一方的ID则假设是「Law5566」。
: 1.案型1:
: 某日Law5566在BBS上说「asdjklqweuopzxcm」是「垃圾、烂人、蠢猪」。
: 某甲隔日向地检署提告Law5566公然侮辱,请求查出其真实身份以刑法309起诉之。
: 2.案型2:
: 某日Law5566在BBS上说「asdjklqweuopzxcm」在民国98年曾经约出女乡民後予以强奸,
: 然後恐吓女乡民不得报案,令人发指云云。
: 某甲隔日向地检署提告Law5566诽谤,请求查出其真实身份以刑法310起诉之。
: 问题:
: 案型1中,Law5566该当309吗?
: 案型2中,Law5566该当310吗?
: 个人意见:案型2的构成要件较容易该当刑法310。案型1较难该当309。
: 因为案型1说穿了就是乱骂一通,不致让其他(就算知道某甲身份的)乡民误解某甲为人。
: 况且「asdjklqweuopzxcm是垃圾、烂人、蠢猪」的句子,要说是公然侮辱某甲也怪怪的。
: 因此我认为不构成犯罪;顶多触犯相关版规,予以永久水桶即可。
: 可是案型2可严重多了,因为会误导其他乡民(讲清楚点,亦即让知道某甲身份的乡民)
: 产生误会某甲的机率的後果,这是明确侵犯某甲名誉的不法行为。
: 况且实务判决有案型2的case,法官认为被告诽谤原告ID构成犯罪;想想法官是有道理的。
: 但我没找到有案型1的case。
: 仔细想想,案型2跟案型1,其实关键在於两者与法条的构成要件该当性有所不同。
: 因此对於「ID」犯下309的罪行,其实应该很难成立。
: 就算「asdjklqweuopzxcm」在BBS上公开说「我就是某甲」也没用。
: 毕竟Law5566 key出的句子不是「某甲是垃圾、烂人、蠢猪」。
: 毕竟「asdjklqweuopzxcm是垃圾、烂人、蠢猪」这句话,说穿了是骂一个虚拟身份。
: 骂虚拟身份,应该施加的制裁不该是刑事制裁。而是管理上的永久水桶制裁即可。
: 况且Law5566乱骂一通,乡民们反而轻视的是Law5566。
: 但是捏造「asdjklqweuopzxcm没有做过的恶贯满盈的事」,混淆视听陷害某甲,
: 让知道asdjklqweuopzxcm是某甲的一些乡民从此可能轻视某甲,这可不一样。
: 请教大家的意见...
一、依刑法309条一项之公然侮辱罪之客观构成要件厥为「公然」「侮辱」「他人者」。
二、所称之「公然」可参考释145、院2033,指对不特定多数人或特定多数人而言。
且依院2179号解释,更不以被侮辱人在场为必要。
三、所称之「侮辱」,系指一切足以表示轻蔑、使人不堪、不快之行为而言。
但其程度仍须达到使人「感情」或「名誉」受有危险之程度。
四、所称之「他人」,乃针对「特定个人」或「可得特定之人」,不以确知其姓名、
长相为必要,仅对所侮辱之对象为「人」有认识即可。
五、本题:
Law5566以轻蔑他人为目的於公开场合谩骂"adfjklqweuopzxcm"之ID,虽无法确知其为
何人,惟其应可知使用该ID者为「人」,并非open将,故不妨碍本罪之成立。
又Law5566以「垃圾、烂人、蠢猪」等词侮辱他人是否具有「侵害他人名誉」之危
险,应综合行为时所存在之一切情形为客观审查。倘L大与A大素未平生,又依该
情形,L大确实欲另A大难堪,难谓A之感情、情感未受到侵害之危险。
倘L大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自应成立本罪。
本条所保护之法益乃「宪法所保障之名誉权」及「人性尊严」,Law5566之行为
应具有「行为不法」、「结果不法」,难谓无可罚性。
倘若案例为:
→嘘 XXX5566:dormg的问题都超蠢的、垃圾、跟猪头没两样,还112的a,笑死人了!
难道你的感情不会受侵害吗?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今天行为客体是filawyer,该ID使用者必然会感到其名誉权
受到侵害,而会提起诉讼,以争取宪法所保障的名誉权、人性尊严之维护。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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