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LLZOZO (May I.......)
看板LAW
标题[问题]有关公司法委任经理人.....
时间Mon Jan 25 23:31:06 2010
想请教几个问题
1.有关公司法规定委任经理人应经董事会半数出席 过半数决议
倘若未依规定办理(出席人数不足)则通说认为有瑕疵之决议无效
但经理人确实有为公司处理业务的事实 则经理人是否还能取得报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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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9.173.236
1F:→ siriuswinds:就我自己认为 公司与经理人之间仍属委任契约 而董事会 01/26 01:18
2F:→ siriuswinds:就委任经理人所为之决议 如有决议方法上之瑕疵 依通 01/26 01:19
3F:→ siriuswinds:说见解应为无效 01/26 01:19
4F:→ siriuswinds:故 公司与该经理人间之委任契约 即应属无效 但该经理 01/26 01:19
5F:→ siriuswinds:人既有为公司处理事务之事实 则应可依无因管理 请求 01/26 01:20
6F:→ siriuswinds:费用之偿还 且依王泽监老师见解 於无因管理中 如管理 01/26 01:21
7F:→ siriuswinds:所为管理之事务 具有高度之专业性 则例外可以请求报酬 01/26 01:21
8F:→ ftvn:可是如楼上大大之见解,在是用无因管理相关规定的时候, 01/27 01:02
9F:→ ftvn:因为董事会决议有瑕疵,不会有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意思 01/27 01:04
10F:→ ftvn:的可能性吗?所以我在想是不是按照这个见解,要让这个受任的 01/27 01:05
11F:→ ftvn:经理人取得报酬,也是一个不安定的方式呢? 01/27 01:05
12F:→ ftvn:这跟委任应该又是完全不同的效果吧~ 01/27 01:06
13F:→ siriuswinds:基本上我觉得这个问题讨论空间太大了(笑) 因为在董事 01/27 13:44
14F:→ siriuswinds:会决议有瑕疵而被认定决议无效的前提之下 经理人的存 01/27 13:45
15F:→ siriuswinds:否本身就是一个须讨论的课题 尤其是该经理人实际上的 01/27 13:45
16F:→ siriuswinds:确有处理公司事务情况下 势必会发生与第三人交易之情 01/27 13:45
17F:→ siriuswinds:型 此时 经理人与第三人间所为之交易行为 其效力为何 01/27 13:46
18F:→ siriuswinds:势必会与董事会之瑕疵决议有所连动 在曾宛如老师的见 01/27 13:47
19F:→ siriuswinds:解中 此种关乎到交易安全与信赖的事项 公司法上似乎 01/27 13:48
20F:→ siriuswinds:尚未有调整之必要 毕竟这是属於利益衡量事项(其实曾 01/27 13:49
21F:→ siriuswinds:老师自己也没有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办法) 01/27 13:49
22F:→ siriuswinds:回到报酬的问题 因为董事会决议无效 所以经理人与公司 01/27 13:50
23F:→ siriuswinds:间的委任契约 势必自始无效 而无法与得撤销之法律效果 01/27 13:51
24F:→ siriuswinds:同一 因此 如不类推无因管理之法理 使该经理人有受报 01/27 13:52
25F:→ siriuswinds:酬之可能 则该经理人无疑是做白工 至於违反本人之意思 01/27 13:52
26F:→ siriuswinds:或可推知之意思 我认为 经理人为公司所处理之事务 01/27 13:53
27F:→ siriuswinds:是可以切割区分的 也就是说 在数个重大事件中 必定会 01/27 13:53
28F:→ siriuswinds:有某些事件是公司所不承认 此时经理人对该事件就当然 01/27 13:54
29F:→ siriuswinds:请求费用之必要 而其他事件 就依原本无因管理之适用 01/27 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