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d (请支持汉唐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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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台湾诽谤法必须改革
时间Sun Jan 24 22:53:13 201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24/today-p2.htm
台湾诽谤法必须改革
最近,加拿大最高法院关於诽谤案的一项裁决,使「媒体和记者将享有更大的法律保护」
。加国最大报纸《环球邮报》的社论说,这是「言论自由的里程碑」,加国进入新时代!
这个案子发生在九一一事件时,当时渥太华的警官库森带着爱犬到纽约世贸现场搜寻幸存
者。《渥太华公民报》在报导此事时,引据纽约警方的消息说,库森伪称自己是皇家骑警
,但他的爱犬并未受过适当训练,可能影响救援行动。於是库森面临警方的纪律处分。
库森以「污蔑、诽谤」罪名,把《公民报》和三名报导记者告上法庭。在安大略省的上诉
法庭,陪审团裁定《公民报》须支付库森十二万五千美元的赔偿费。
有时报导失实,也不算诽谤
但加拿大最高法院却否决了安省法庭的裁决,要求重新审理此案,并对「污蔑、诽谤案」
做出新的阐述,指出过去的「诽谤辩护过於严格和受限,有违《权利及自由宪章》的言论
自由保障」。
主审法官指出,从现实角度出发,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在法庭上得以证实。由於媒体可能
因某种原因无法证明自己报导的东西是事实,比如说,提供消息的人已搬家,或无法出庭
作证等,结果使得许多与老百姓利益相关的故事被打入冷宫,或即使发表,故事中的重要
情节要被删去。
对《公民报》做出有利裁决的大法官强调,法律的重点如果放在不让假话、不实消息在市
面流行,最终结果「将是真理被压制」。因为只有让不同的意见和思想自由地传播和交锋
,最後才能 「寻求到真理」;在信息自由流通中,「误解和错误将被揭穿」,真实最後
一定占上风。
加国大法官甚至说,「有些情况下,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对有些没有事实根据的话不应该
被追究法律责任。」 《公民报》的律师解释说:如果记者对其报导的内容已经进行了核
实,但最後仍出现错误或失实,那麽记者和媒体就不会被判污蔑或诽谤。这个判例的精神
,和美国的「给记者和媒体诚实犯错的空间」是一样的。就此,《环球邮报》社论欢呼说
,「从现在开始,加拿大的言论更加自由,人们对问题的公开辩论将比以往更加开放。」
金恒炜 周玉蔻,言者无罪
美国对诽谤案具有全世界最保护新闻自由、最有利媒体的法律,现在加拿大跟进。但已经
是民主国家的台湾,在保护言论自由方面不仅远远落後,而是已经到了阻碍民主进程的地
步。我们看几个案例,首先是评论家金恒炜被判诽谤总统夫人周美青一案。周美青被指在
哈佛时偷报纸一说,早见《马经》一书。金恒炜到美国演讲时,还去波士顿向披露此事的
哈佛医学院教授核实。这位教授也曾来台开记者会,并愿出庭作证。这样的案子,在加拿
大、在美国,有第一夫人权势地位的周美青,绝不会打赢。因西方对诽谤案的裁决,多基
於这样的原则:即使消息可能不正确,但对政治人物、公众人物的监督更重要;宁可让他
们名誉有受损的可能,也不要轻易给媒体定罪,而导致言论自由受限,损害大众知情权和
公共利益。
更早些时候,电视节目主持人周玉蔻被判诽谤连战一案,也同样离谱。二○○○年总统大
选时,周玉蔻在政论节目中和来宾温绅评论当时的总统候选人连战,去被视为洗钱之都的
瑞士卢加诺旅游一事。此事缘自温绅所写的书,其中「怀疑连战将部分家产寄存在瑞士」
,结果被连战控告是「影射、诽谤」。连战官至副总统,又是总统候选人,对这样权势人
物的怀疑和评论,就如此轻易被定罪,那其他人怎麽还敢议论、评论权力者?周玉蔻拒绝
登报道歉,连战居然声请法院查封她的住宅。权力影响力至此,这在加拿大、美国等,简
直完全不可想像。
诽谤除罪化,民主有保障
而政论家李筱峰被判诽谤国民党立委蔡正元案,则更离谱。因法院的判决,不是因事实有
错,而是说李筱峰批蔡时使用了「厚颜无知、政客的居心之恶毒与阴狠、卑鄙」等「字眼
」(卑鄙一词,还是李引用蔡的同党人士批蔡之语)。那麽法官是否应出版一本「字眼法
典」,告诉天下评论家,哪些形容词可用,哪些属诽谤?诽谤是指事实指控,而不是抽象
的主观评论。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专栏作家的评论,对那些权力者,怎麽痛骂、贬损,使
用什麽形容词,都没看到因此定罪的案子,连被起诉的情形都罕见。蔡是立委,还曾是国
民党文传会主委,当过两届泛蓝总统竞选总部发言人,权倾一时。如果政治评论对这样的
权力者使用什麽词,都要追罪判刑,哪还有言论和新闻自由可言?
至於台湾的诽谤案,至今仍列入刑事犯罪,更是荒谬。在西方,诽谤案属民事纠纷,即使
定罪,也只是罚款,而不必蹲监狱。把诽谤作为刑事犯罪,不仅是恐吓媒体和评论者自我
设限或闭嘴,更是国家公权力用「刑事诉讼」方式介入民事纠纷,为党派斗争和政治清算
等,提供了机会。
诽谤案的标准和审理原则不改革,不走向美国与加拿大的方向,台湾就不会有真正的言论
和新闻自由,台湾的民主也就缺乏有力的监督和保障。
(作者曹长青为独立评论员)
长青论坛(1月23日):美国诽谤法先进,加拿大跟进,台湾差劲!
http://caochangqing.com/big5/newsdisp.php?News_ID=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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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118.187.15
1F:→ ChrisBear:J509已经将310转变成被告只要提出言论有何理依据就无罪 01/24 22:58
2F:→ ChrisBear:已经将美国诽谤罪的基础纳入现行法条中 01/24 22:58
3F:→ ChrisBear:即 真实恶意原则 的引入 01/24 22:59
4F:→ wjck00383:真实恶意美国是只用在民事上,然不知为何我国最高法院 01/24 23:07
5F:→ wjck00383:对真实恶意原则的说明总是觉得怪怪的,跟美国原汁原味的 01/24 23:08
6F:→ wjck00383:真实恶意原则,论述不尽相同。 01/24 23:09
7F:→ Eventis:要本土化啊....(远目) 01/24 23:15
8F:→ RobertAlexy:把米国用於民事案件的判断基准拿来用於我国刑事案件 01/24 23:24
9F:→ RobertAlexy:实在是特别的本土化啊 (茶) 01/24 23:24
10F:推 ChrisBear:大法官的权威岂能由尔等小民质疑呢!?(误) 01/24 23:40
11F:推 hsiyen:美国真实恶意原则是全方面适用阿 我们限於刑法 01/24 23:41
12F:→ wjck00383:美国只将真实恶意使用在民事,因妨碍名誉已几无刑事制裁 01/24 23:50
13F:→ wjck00383:之例,应尚难说是全方面适用。而我国民事有一定不能用吗 01/24 23:51
14F:推 JackeyChen:题外话,要除罪化的条文多的是 毁损债权 重利罪 这些 01/24 23:53
15F:→ JackeyChen:我认为都应该列为优先除罪化(还有通奸) 嘻嘻 01/24 23:53
16F:→ wjck00383:?但要了解真实恶意原则,还是要看NYT v. Sullivan才好。 01/24 23:54
17F:→ wjck00383:还有血亲性交也应该除罪化一下^^ 01/24 23:55
18F:推 depravity:我觉得337只处500以下罚金居然不是告诉乃论比较机车ㄎㄎ 01/25 00:04
19F:→ NVK:同意这篇观点.但个人觉得这篇独立作者的举例有个谬思.就是皆以 01/25 00:24
20F:→ NVK:泛蓝政营人物告人毁谤胜诉作为立基点,并用"权倾一时"等词作为 01/25 00:25
21F:→ NVK:原告的优势立场,这其实是混淆焦点的说法. 毁谤法则需不需修改 01/25 00:25
22F:→ NVK:出发点应为言论自由vs个人法益的对待关系中加以辨证,而非朝野 01/25 00:25
23F:→ NVK:间相互批判的藉口,尤其把"权力"带入此主题中之意义相当薄弱. 01/25 00:27
24F:→ NVK:或许本篇立意精神并无此意,但举例不由得让我如此联想. 01/25 00:27
25F:→ NVK:而以最後一段的文意来看,作者认为把毁谤归属於刑事犯罪将替 01/25 00:34
26F:→ NVK:政党斗争与政治清算提供机会. 换言之,这篇触及了政治现况(作者 01/25 00:34
27F:→ NVK:理解并描述的现况).以此观之,则举例上更有平衡视听之必要.除非 01/25 00:35
28F:→ NVK:绿色执政八年皆没有类似案件发生,不然所谓"独立"评论员的"独立 01/25 00:35
29F:→ NVK:角度"在哪? 就更令人怀疑了... 01/25 00:36
30F:→ NVK:脱离政治场合的毁谤案件,其实才是大宗来源. 真要思考毁谤法则 01/25 00:37
31F:→ NVK:的修改方向. 从民间一般案例方面切入,我认为较能对应事件本质. 01/25 00:39
32F:嘘 knulawta:颜色这麽明显 你以为这是政黑吗 01/25 18:24
33F:→ Seiber:.....台湾记者还不够扯吗 01/28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