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2009 (scott2009)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分别共有土地卖买是否应通知共有人?
时间Mon Jan 18 20:55:30 2010
今天分别请教了几个代书与地政处登记科的人员
大致如下:土地法34-1条为债权性质,所以登记时地政处并不会要求买受人出示其余共有
人优先承购权抛弃证明,仅会要求买卖双方签立切结证明书,大致内容如下:
「本件土地确系自己使用,并无出租他人属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优先承买权人已放
弃优先承买权属实,如有不实,出卖人愿负法律所有责任;本案确依有关法令规定完成处
分程序,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与土地法104与107条不同的是,以上两条是具有物权效力,地政机关一定会要求买卖双方
出示所有优先承购权之共有人抛弃证明才能登记,且未有效合法通知其余共有人可向法院
声明异议,此项权利是具有涂销登记之效果,与34-1条完全不同
那麽若违反土地法34-1条刑民事责任
刑事伪造文书刑期大约都三个月左右(台湾高等法院及台中高分院有案例)
民事则是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内容也大约是可以举证之现值大约多少,银行监价大约多
少跟未通知之契约差价作为索赔,权限也是民事庭法官裁决,跟牵涉土地价值有较大的连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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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0.218.22
1F:→ depravity:在自己有权制做的文书说谎不等於伪造文书 01/19 00:47
2F:→ scott2009:台湾高等法院95,上易,653;91,上易,1289可参 01/19 08:10
3F:推 depravity:那是使公务员登载不实 不是伪造文书 @@" 01/19 09:21
4F:→ scott2009:不才是指伪造文书章节的,至於细节就没有看的这麽仔细 01/19 10:38
5F:推 hcya:3F的意思等同於「这是醉态驾驶罪,不是公共危险罪」XD 01/20 03:01
6F:推 depravity:通常说伪造文书会指210-212就像你不会把356说毁损一样 01/20 16:39